國有資產法草案二審 更名為“企業(yè)國有資產法”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二十四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再次審議了國有資產法草案,草案將該法名稱更改為“企業(yè)國有資產法”。
去年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一次會議曾對國有資產法草案進行初審。會后根據各方意見,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進行了修改。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人士提出,國有資產的范圍很廣,從草案第二條規(guī)定看,本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經營性國有資產,即國家對企業(yè)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因此建議對本法名稱再做研究,使得本法名稱與其適用范圍相適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等部門研究認為,草案主要是針對維護企業(yè)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出的規(guī)定,目前企業(yè)國有資產的概念已經廣為使用,將本法名稱定為“企業(yè)國有資產法”更為恰當。據此建議將本法名為“企業(yè)國有資產法”。
同時,草案將第二條相應修改為:“本法所稱企業(yè)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yè)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jiān)督,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關于“國有資產法”,學界此前曾有“大小國資法”之分。“大國資法”提倡者認為,應該將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與資源性國有資產都包括在內,不能把“國有資產法”》的界定對象狹隘化。而“小國資法”倡議者則傾向一部主要針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法律,有專家傾向于“從做‘小國資法’做起,一步步來,在實踐中逐漸完善”。
顯然此次更名,更加明確了“小國資法”的立法方向。
也有專家指出,金融類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jiān)督法律缺位實際上一直比較明顯。目前,中國金融性國有資產總量龐大。有報道稱,包括央行資產在內的中國金融資產總量已接近六十萬億元人民幣。
專家指出,金融資產這一塊出資人缺乏,產權關系也不太清晰,要加快解決許多初始產權界定的問題,應盡快成立金融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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