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7月16日公布的《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雖然被認為是論文造假者可能遭遇的最嚴厲的懲罰制度,但仍被一些知名打假人士和教育問題觀察者認為存在問題,比如條款太抽象,規(guī)定太籠統(tǒng),一些懲處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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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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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出現(xiàn)買賣、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處理。學位論文包括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應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本科學生畢業(yè)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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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xiàn)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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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并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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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發(fā)現(xiàn)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該論文評閱人應當重新評閱,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并分別寫出評閱意見和審查報告,送交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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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其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xiàn)多起或者連續(xù)出現(xiàn)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由國務院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停止或者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減其招生名額;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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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本單位出現(xiàn)學位論文買賣、代寫、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進行調查認定,并由其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是否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學位授予單位依據調查認定結果,對相關學生、教師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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