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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假消息泛濫 專家:故意傳謠應追責

時間:2014-03-07 09:29:00  作者:  新聞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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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覺得微信的受眾只限于朋友圈沒有外人,不是對外傳播,出于開玩笑的心態(tài)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但網絡的開放性對一些反常信息傳播特別迅猛,一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事態(tài)形成,即使捏造者、傳播者都不是故意的,也可能會被追究刑責

  3月5日一大早,家住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花園小區(qū)的騰訊微信用戶“戈壁石”打開微信朋友圈,發(fā)現(xiàn)一條求助信息在廣泛傳播:“今天上午一個三歲多小女孩在經濟開發(fā)區(qū)怡馨家園小區(qū)附近被人拐走,小女孩能準確說出她爸爸的手機號碼,從監(jiān)控上看是被一個四十多歲男子抱走的,現(xiàn)大人都急瘋了,有知情者望告知,萬分感謝!聯(lián)系人鄭春蓉139×××××919。”

  “戈壁石”轉發(fā)完這條消息后隱隱感覺有些不對,上網查詢發(fā)現(xiàn),此內容最早出現(xiàn)在2013年9月24日,是“山東德州夏津縣的一名小女孩被拐走”的求助信息,聯(lián)系人的名字都是鄭春蓉,信息里都未配發(fā)圖片。

  “戈壁石”在百度輸入“鄭春蓉”,竟然搜出了數(shù)十條尋子信息,這位名叫鄭春蓉的人在沈陽、武漢、錦州、廣州等地都丟過孩子。

  “這是一條假消息!鞭D發(fā)兩個小時后,“戈壁石”才證實了自己的感覺。

  “朋友圈”假消息泛濫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從愛心傳遞的“熊貓血”到“尋找失蹤孩子”,再到“家中失火”等等網傳的假消息,市民們都表示只是出于一種愛心,動動手指就能幫助別人的事,沒想過消息的真假。由此看來,利用廣大網友同情心的不在少數(shù),也有一些人利用此種形式進行詐騙等。

  新疆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助理研究員楊富強表示,有些不確切的消息,網民如果要去傳播,那么就有義務去核實此消息的真假。比如有些謠言涉及到一些有名有姓的單位或部門,網民可以到相關部門去查證核實。有些部門會發(fā)官方微博,或者做出官方回應,網民可以關注一下,盡量避免去傳播不切實消息。面對紛雜的網絡信息,一定要慎重,千萬別讓自己成為網絡謠言的推手。

  擾亂社會秩序將被追責

  “其實,朋友圈、QQ群中的很多信息都是虛假的!睘豸斈君R市公安局水磨溝分局網安大隊一位民警告訴記者,從目前全國警方破獲的網絡制造傳播謠言違法犯罪案件情況看,網絡制造謠言的始作俑者分為兩種人群:第一種人群,喜歡隨意改編各種網絡謠言;另外一個傳播人群是那些大V(粉絲眾多的認證微博)。

  據(jù)了解,在2013年9月20日新疆伊寧市警方處理的新疆首起網絡謠言案中,傳播者播報的消息是“新疆著名笑話大師依沙穆德于2013年9月6日去世”。辦案民警對傳播虛假消息的當事人哈某做了處罰。

  新疆律師李強表示,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F(xiàn)行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中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沒有具體規(guī)定,司法解釋的出臺使得定罪有標準可依、具有操作性。司法解釋規(guī)定: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李強說:“有些人覺得微信的受眾只限于朋友圈沒有外人,不是對外傳播,出于開玩笑的心態(tài)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但網絡的開放性對一些反常信息傳播特別迅猛,一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事態(tài)形成,即使捏造者、傳播者都不是故意的,也可能會被追究刑責!

  新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淳認為,利用手機、互聯(lián)網編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應受到嚴厲查處。廣大網民應該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不信謠、不傳謠,發(fā)現(xiàn)謠言及時舉報,共同維護健康的網絡環(huán)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打擊和遏制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必須多管齊下,利用技術、法律、行政和社會監(jiān)督等手段,加強對互聯(lián)網的監(jiān)管。應該大力推進落實網絡實名制,不斷完善網站建設和備案管理規(guī)范,切實提高網絡源頭管控和溯源查控能力,加強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以減少和遏制微信“傳謠”事件的發(fā)生。

[責任編輯:zywli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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