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將焦點對準景區(qū)門票,強調景區(qū)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應嚴格規(guī)范程序:“景區(qū)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應當嚴格控制門票和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論證其必要性、合理性”。(4月24日《新京報》)
景區(qū)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旅游法草案擬規(guī)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要想漲價,不僅“應當舉行聽證會”,還要提前半年公布,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年來的實踐表明,所謂的價格聽證會已經逐漸淪為壟斷部門操縱民意工具,真正的民意“被代表”了,變成了“漲價聽證會”,最后的結果只是漲多漲少的問題。在聽證制度本身的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旅游法草案中關于聽證的程序規(guī)定,形式大于實質,恐怕不能解決“景區(qū)門票說漲就漲”的痼疾。
“景區(qū)門票說漲就漲”的根源,不在于缺乏形式上的聽證會,而在于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本身的稀缺性導致的自然壟斷性。如果不在反壟斷上做文章,不界定清楚處于自然壟斷地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的門票定價機制和監(jiān)督機制,景區(qū)經營方要找出漲價的理由是易如反掌的,僅靠形式上的聽證會,景區(qū)門票就會重復其它公共產品價格聽證會的問題,即使沒有“被聽證”,也依然會是“逢聽必漲”。
聽證制度的產生出于一個簡單的邏輯,那就是“和我利益相關我就有發(fā)言權”。根據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是國家的,屬全民所有,全民都是利益相關人。但問題是,現在幾乎所有的景區(qū)門票聽證會,都局限在景區(qū)所在地的利益相關人,當地人不僅是旅游本身的利益相關人,更是旅游經濟的直接受益人,而更龐大的利益相關人就被當地人“代表了”,結果變成“本地人聽證、外地人埋單”。
作為國有的“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一方面,本身應該堅持公益的屬性,不應該設置過高的門票門檻;另一方面,要讓全國所有利益相關人都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本身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正因為如此,聽證制度發(fā)明者的西方國家,在“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上,根本就不玩“門票經濟”,或者免費,或者門票低廉地讓民眾沒有“貴”的感覺,而是在尊重文化的前提下,利用自身資源從事商業(yè)開發(fā),廣拓營利渠道。
我國“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目前的問題,不僅是門票價格說漲就漲,而是門票價格本身都已經高的有點離譜,脫離了民眾消費實際。即使依靠形式的聽證會,解決了門票說漲就漲的問題,但依靠門票漲價的“門票經濟”路徑依賴依然存在,門票價格的總趨勢就依然會是向上的,“人人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就依然是一句空話,公共景區(qū)的公共價值就不可能得到最大發(fā)揮。
因此,旅游法草案將焦點對準景區(qū)門票,找對了問題;但只用聽證的辦法來解決,就是開錯了藥方。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一個方面需要一個基于公益屬性的科學的門票定價機制,倒逼“門票經濟”走向末路;另一方面,需要國家統(tǒng)籌國有資源,基于公共景區(qū)公共價值的發(fā)揮情況,形成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確保公共景區(qū)所在地公共責任的落實。(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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