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就是要嚴格按法律辦事,不枉不縱;“審慎”就是要充分考慮社會上針對此案提出的疑問。落實了這兩個原則,吳英案的復核結果就能夠被公眾信服。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透露,最高法院注意到社會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的廣泛關注,在死刑復核審理過程中,“將依法審慎處理好這個案件”。
印象中,最高法院在死刑復核結果出來之前,專門就某個案件做出回應,并不多見,盡管最后結果還不得而知,但最高法院的這種做法無疑值得肯定。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得到了進一步的貫徹,在國內外產(chǎn)生了良好的效果。眾所周知,死刑核準權下放到省一級的高級法院后,死刑案件的二審和復核兩道程序等于合二為一,如果不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那吳英案可以說已經(jīng)塵埃落定。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對于程序正義的實現(xiàn)具有重要的意義。
就吳英案而言,目前社會上有許多質疑需要最高法院在死刑復核過程中加以查明,不少來自法學界的意見也需要最高法院予以考慮。例如:吳英到底是從一開始就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呢,還是后來在資金鏈斷裂的時候才轉變了犯意,由原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轉變?yōu)橐苑欠ㄕ加袨槟康牡募Y詐騙?
從有關報道看,吳英有自己的廠房、固定資產(chǎn)和具體的經(jīng)營活動,恐怕很難說她一開始就想詐騙。而且,吳英的一些下家都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判處的,到她這兒就要轉變成可判死刑的“集資詐騙罪”,這其中需要有充足的證據(jù)。
又如,吳英集資的對象到底是純粹被吳英所騙,還是如某些媒體所報道的,是對方在向吳英放高利貸?如果是后者,那些放高利貸的人本身就是違法者,他們的“受害”,自身負有嚴重的過錯。在這種受害人有過錯的案件中,判處犯罪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無疑是讓犯罪人承擔百分之百的責任,這并不公平。
事實上,刑法上之所以沒有對普通詐騙罪設死刑,也就是考慮到被害人有貪便宜的心理,要負一定的責任。本來這一理由也應當完全適用于集資詐騙罪的,只不過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才對集資詐騙罪設立了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廢止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時,曾經(jīng)考慮過要把集資詐騙罪的死刑也取消掉,雖然最后沒有成功,但下一步立法減少死刑時,該罪名的廢除或許首當其沖。
此外,根據(jù)刑法理論,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能無限擴展。本案吳英的集資對象是11人,不能因為這11個人又去向其他人集資,就都算在吳英頭上,如果不能證明他們是有預謀、有分工的,那就不能把下家的下家都作為吳英的罪狀。
諸如此等情節(jié)和學理,事關人命,需要認真查明。最高法院已經(jīng)表示復核此案的原則是“依法”和“審慎”,我理解這里的“依法”,就是要嚴格按法律辦事,不枉不縱;“審慎”就是要充分考慮社會上針對此案提出的疑問。落實了這兩個原則,吳英案的復核結果就能夠被公眾信服,從而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劉仁文(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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