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9日起,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并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其中,對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cè)送里嬀频娜藛T,一律到公安機關(guān)依法進行詢問,對沒有酒駕行為、也沒起到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wù)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2月15日《人民日報》)
自《刑法修正案(八)》將酒駕入刑,并于去年5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媒體宣傳和公安機關(guān)嚴查的合力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是深入人心。尤其是音樂人高曉松被拘事件,更是起到了出人意料的正面宣傳效果。但酒駕醉駕違法,始終只是針對駕駛者本人,現(xiàn)在濟南首創(chuàng)新規(guī)嚴管同飲者,這一涉嫌“連坐”的做法自然引發(fā)極大的爭議。
媒體對此的報道在一定程度上有誤導(dǎo)公眾之謬,如將其表述為“司機酒駕,同飲者將被處罰”(事實上并無處罰),“追責同飲者”(其實亦無需負法律責任),有點聳人聽聞的標題黨作派,或者干脆就是駕馭漢語言的能力有限,找不到更確切的詞匯所致。不過即便如此,濟南警方的規(guī)定依然難脫濃重的 “連坐”意味——不問案情需要與否,凡與被查處的駕駛?cè)送里嬀频?一律須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詢問;將未進行勸阻的同飲者抄告所在單位,由其加強教育等。嚴查酒駕固然可嘉,應(yīng)否“殃”及他人卻值得討論。
首先來看 “同飲者須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詢問”這條。因辦案詢問公民固然是警方的職權(quán),但于此處卻有枉用濫用之嫌。因為根據(jù)現(xiàn)行相關(guān)法規(guī),酒駕和醉駕的認定標準都極其簡便易行: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20毫克低于80毫克即為酒駕,超過80毫克即為醉駕。憑抽血檢測就可下定論的工作,根本就不需要同飲者的佐證。被詢問者既不能將未達標準者信口雌黃成酒駕,也推翻不了酒駕或醉駕的事實。詢問毫無意義,卻有浪費警力之憂。
再看后一條。同飲者對當事人是否進行了勸阻,是決定是否對其進行警示教育的關(guān)鍵。但如何坐實此點卻讓人頗為疑慮。為減輕責任計,當事人一口咬定未曾被勸阻,當是可被理解的自保策略,遇此情形,豈不要眾人當場辯論不成?即使多人同證,又憑什么據(jù)此就可肯定采信呢?再若酒駕或醉駕當事人為上司,被詢問者為下屬,即便勸阻過敢說出來嗎?如此種種都使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很難落地,只不過徒具觀賞價值罷了。
濟南警方之所以要追究同飲者,一個重要的理論依憑是,同飲者若不勸阻就是沒盡到維護公共安全的義務(wù)。問題是,公民有這種義務(wù)嗎?正如見義勇為是維護公共安全一樣,我們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卻不能將之綁定并視為公民的法定義務(wù),見義不勇為,至多可受道德上的責備,而不能在法律意義上被追責。勸阻飲酒駕車者也是如此。維護公共安全從來就是警察等國家機器而不是民眾的法定義務(wù)。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義務(wù)里,只有維護國家統(tǒng)一的義務(wù),守法的義務(wù),勞動的義務(wù),受教育的義務(wù),服兵役、納稅的義務(wù),成年子女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wù)等等等等,何曾得見維護公共安全也成了公民的法定義務(wù)了?
對于公權(quán)力而言,法無授權(quán)即禁止,濟南警方追究同飲者的做法,雖并無具體的處罰,亦有違法行政之嫌;對于私權(quán)利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對于與酒駕醉駕當事人同飲者,勸阻與否都是可以的,能勸當然好,不勸也不應(yīng)該被追究所謂的責任。此事件激起相當?shù)拿褚夥磸?其真正可怖之處,實則乃在于貫穿其中的“連坐”思維,這也是一枝獨大的公權(quán)的慣性思維。那句臭名昭著的拆遷標語“誰影響嘉禾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就是這一思維的現(xiàn)實映射。再如一人超生,全家受罰等,能舉出的例子還有不少。
酒駕醉駕之害,人所共知,對其零容忍已成共識。濟南警方欲加之嚴懲的用心的確值得贊賞,但做法卻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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