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天里,3次航班“詐彈”。10月8日,南航航班接到匿名恐怖信息,備降蘭州。9日,國航的兩班飛機起飛前接到不明電話威脅,乘客被迫重新接受安檢。這些都被證實為虛驚一場。
最近6月里,類似事件發(fā)生了8起。最新3起的原因,有待警方調查。不過,回溯一下今年4月至9月發(fā)生的5起事件原因,除一次是因為美國的烏龍消息,其余4起都源于惡作劇,或言語過激,但沒有一起是處心積慮策劃的敲詐案件,這意味著“詐彈”事件本可以避免。
肇事者受到了不同的處理:自稱恐怖分子、索要100萬元的,因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刑1年2個月;因“活躍氣氛”謊稱炸彈的,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因為前者故意打電話到機場,謊稱有炸彈,嚴重擾亂機場秩序;相對而言,后者只是在機艙里說謊,主觀惡性和后果的嚴重性較小。
其實,我國在這方面法律不可謂不完善:行業(yè)法《民用航空法》,明確禁止“故意傳遞虛假情報,擾亂正常飛行秩序”;對較輕的違法,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較重的,《刑法》也有相應的罪名,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尋釁滋事罪等。
面對“詐彈”頻發(fā)現(xiàn)狀,還需要對癥下藥。首先,要加強法治教育,讓社會成員、乘客知道自己權利——言論權、消費者權利的邊界在哪里,哪些玩笑是可以開的,哪些話一旦說出,就構成“現(xiàn)實、即時的危險”,越過了底線,將受到法律嚴懲。這是公安、航空等部門應向公眾普及的常識。
其次,中國航班誤點率極高,易激化矛盾。如今年9月29日曾有維權乘客假稱飛機上有炸彈。此類“維權”行為非但不能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利,反而造成社會恐慌,害人害己。而航空公司也應及時、誠實通報信息,并設置流暢的維權渠道,防止乘客采用過激手段“維權”。
再次,因為“詐彈”造成的返航備降等緊急之舉嚴重浪費社會資源,這一筆成本應由肇事者承擔。所以除了對肇事者實施前述刑事、行政處罰之外,航空公司應積極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加大經(jīng)濟處罰力度,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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