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近日第三次審議精神衛(wèi)生法草案。對于“強行收治”等爭議多年的焦點議題,三審稿保留了一審稿、二審稿所作出的突破,規(guī)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要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zhí)業(yè)醫(y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10月24日《新京報》)
從去年精神衛(wèi)生法草案征求社會意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度審議草案,社會都把關注的目光放在了防止“被精神病”上。草案確立的精神病人自愿住院原則贏得好評如潮,而怎樣防止“被自愿”又成為議論的焦點。
但是要看到,防止“被精神病”只是該部法律規(guī)制的問題之一,如果說精神衛(wèi)生法首先是一部權利保障法,那么除了保障正常人免予“被精神病”的權利,還至少要保障如下兩項權利:一是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侵犯的權利,二是精神病人獲得救治的權利。這三種權利都很重要,都需要保護,然而我們很遺憾地發(fā)現(xiàn),它們并不是統(tǒng)一的,在很多時候反而是相互矛盾的。
譬如,為防止“被精神病”,有必要確立自愿住院原則,但“自愿”意味著一些精神病人可以逃避入院治療,重癥精神病患者甚至無法表達真實意愿。這樣,難免有一些精神病人生活在人們身邊,并有可能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造成的社會恐慌則會加劇人們對精神病人的歧視。同時,精神病人不入院治療,自然無法獲得良好的救治服務,其人身安全、人格尊嚴得不到保障。反過來說,如果為了保護正常人的權利而強行收治精神病人,則不僅可能造成對精神病人權利的侵犯,而且可能導致人們擔心的“被精神病”問題——眾所周知,“強行收治”正是“被精神病”的一大禍根。
這是左右為難的選擇。精神衛(wèi)生法為何“難產”26年之久,為何立法草案一再被修改,一個重要原因即在這里。在某種意義上,立法就是一種平衡權利的藝術,如何平衡上述三項相互矛盾的權利,極大地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對于立法者來說,應該對立法草案精雕細琢,努力做到最好。對于公眾來說,不僅應關注“被精神病”問題,還應把上述三項權利都考慮進去。如此,我們也許才能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這部法律的本意和價值。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lián)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