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千家萬戶關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邁出實質(zhì)性步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部法律獲通過后,將成為我國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性、綜合性法案。未婚同居發(fā)生家暴算不算“家暴”成為焦點之一。意見稿起草說明明確: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不屬于家暴范圍。(11月26日《重慶晨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yǎng)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這是意見稿對家庭暴力范圍的一個劃定。
如果單純從法律角度來看問題,將戀愛和同居期間的施暴行為擺脫在家暴法律保障的門外,是絲毫沒有問題的。這是因為,戀愛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同居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既然,沒有法律的關系確立,自然可以不受到家暴法律的保護。如果這個范圍的劃定是在30年前,是不會出現(xiàn)漏洞的。原來的時候,人們的思想觀念比較陳舊。戀愛的事情原本也不多,多是媒妁之言。戀愛的事情也很單純,僅僅是情感的交流和互動。戀愛的時間也很短暫,感到合適了就會迅速結(jié)合。受到觀念的影響,同居也不會是多發(fā)的,沒結(jié)婚就同居的事情是少之又少。
可是,隨著思想觀念的更新,如今的戀愛和同居則和原來有所不同了。如今的戀愛基本上等同于同居,同居的時候則會和正常的婚姻差別不大,要說有差別也僅僅是一張蓋著民政部門婚姻登記印章的小本本而已。如今的戀愛和同居除了沒有法律名義上的婚姻之外,其他東西幾乎和正常的家庭是一樣的。尤其值得一說的是同居現(xiàn)象,他們也有鍋碗瓢勺,他們也有寬大的雙人床,他們也在“家庭”的屋檐下生活,他們甚至也有孩子。只是受到了種種制約沒有結(jié)合,比如父母反對,比如無錢買房,比如四處漂泊。但是,這樣的同居已經(jīng)是事實上的婚姻了。
我們在處理婚外戀糾紛的時候,還有一個對第三者插足的事實婚姻認定,對于非法同居給家庭造成傷害的還有時候會以重婚罪論處,這就說明我們對一些戀愛關系、同居關系的“事實婚姻”認定是承認的。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在制定家暴法律的時候,就不能簡單的將戀愛和同居推出法律的溫暖懷抱。
最為關鍵的是,實際上戀愛期間、同居期間的施暴行為和正常的家暴是一樣的,其帶來的危害更是和普通家庭是一樣的。而且,在這個開放的時代里,戀愛就意味著同居,同居的人群也越來越大,甚至在未來的時候,同居現(xiàn)象更會占據(jù)更大的比例。由此產(chǎn)生的矛盾也會越來越多。
我們出臺家暴法律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的和諧,是促進家庭的和諧,而如果我們將戀愛和同居排除在外的話,對于社會的和諧則是沒有好處的,對于家庭的和諧也是沒有好處的。
戀愛期間的同居也是家庭形式的一種,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家暴法律豈能對戀愛期間、同居期間的施暴行為視而不見,袖手旁觀?這也就讓法律制定的本意喪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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