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裁判引發(fā)輿論的巨大爭議已經不是新鮮事了,但像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判決在短時間內引發(fā)洶涌的輿情似乎還不多見。而且與以往類似情況下輿論的分歧和對立不同的是,此次的“辱母殺人案”輿論幾乎是一邊倒地對被告人于歡給予了同情、理解和支持,而對一死三傷的被害人及其背后的放高利貸并暴力催債團伙則給予了一致的撻伐。焦點更集中于判處于歡無期徒刑的合法性、正當性,很多人用激烈的言辭對這一判決表達了不安、不忿和貶損。連新華社、人民日報也就此案相繼發(fā)聲,呼吁司法“珍惜民意”“回應人心訴求,審視倫理情境,才有司法正義”!
此案之所以激起民意的強烈反彈,當然與媒體情感性語言的引導有關,諸如“凌辱”“母親”“以身護母”等等,這些用詞顯然都能輕易戳中讀者的痛感神經。聯想此案發(fā)生的社會背景,諸如經濟下行的壓力、中小企業(yè)生存的艱難、社會資源配置和金融制度的不合理、資本與暴力的結合等等,都能挑動人們的神經,激起人們情感的共振。所以我們看到,眾多的口水雖然指向本案判決,但鮮見嚴肅、理性的法律分析,而更多是一種情緒的宣泄。
在一個網絡化、透明化的社會,司法與民意的沖突注定會成為一種常態(tài),司法會更多地受到輿論的檢視。司法應如何對待民意,是個經常被拿來討論的問題。司法當然要尊重民意,聽取民意,同時司法也應保持自身的定力,不可迷失方向。面對輿情洶洶時,法律人(尤其是司法者)更要保持冷靜和理性,用法律的天平來度量是非曲直,以專業(yè)眼光、職業(yè)良知對案件作出恰當的裁斷。須知,民意不能代替專業(yè)的法律判斷,一切還要回歸到法律的軌道上。
那么,以專業(yè)的眼光看,“辱母殺人案”判決究竟是否存在問題?問題集中在,被告人于歡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關于正當防衛(wèi),刑法理論盡管給出了其構成要件和標準,但這些要件和標準又存在相當程度的模糊,導致司法實踐中罪與非罪的混淆。合法與非法、加害與被害經常發(fā)生一念顛倒,不僅損害了法律正義,也傷害了道義人心。
在正當防衛(wèi)各要件中,標準最為模糊、也最易引起混淆的有兩個,一是不法侵害的緊迫性(關系到防衛(wèi)行為的必要性和時機),二是防衛(wèi)行為的限度(關系到正當與過當、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區(qū)隔)。首先,按主流觀點,不法侵害的緊迫性是指不法侵害現實存在、即將或正在發(fā)生、對合法權益構成當下的危險或危害。但是語言作為一種抽象的符號,總是包含著一種明顯的意象:用“緊迫性”來描述不法侵害行為給人一種動態(tài)的、激烈的感覺,而侵害的對象也是具象的,即人身權益。這類意象指向的就是殺人、強奸、搶劫等行為。而那些持續(xù)的、和緩的、以自由權、人格(尊嚴)權為對象的不法侵害行為,不經意地被忽略掉了。在“辱母殺人案”中,于歡母子受到的更多是各種凌辱(尊嚴權被嚴重侵犯),其人身安全確實沒有受到“緊迫的”威脅。正是以此為據,判決書認定“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因而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難道對持續(xù)性侵害自由權、尊嚴權的行為不可以實施防衛(wèi)嗎?須知“士可殺不可辱”,尊嚴權的重要性不亞于生命權。
其次,關于防衛(wèi)行為的限度問題。理論共識是,一般防衛(wèi)行為存在“必要限度”的限制,不能顯著超過,而特殊防衛(wèi)則不存在限度的限制。本案中,在承認于歡擁有防衛(wèi)權的前提下,他是否可以實施特殊防衛(wèi)權?依刑法,特殊防衛(wèi)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即僅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本案似乎不存在這種情況,所以不考慮本案的后續(xù)發(fā)展趨勢,在案發(fā)當時,于歡只擁有一般防衛(wèi)權。至于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且留待司法判斷。
(作者系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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