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7月14日央廣報道,近日,浙江、河南接連發(fā)生了兩起惡意填報、篡改他人志愿的事件,引發(fā)輿論關注。一起是因瑣事發(fā)生矛盾,河南中牟一考生惡意填報同學的志愿;另一起是因為自己高考沒考好,浙江臺州一學生篡改了3名同學的志愿。
“七分成績定,三分志愿拼。”即使考生分數考得高,如志愿填寫不當,則可能前功盡棄。篡改他人的高考志愿,或將改寫一個人的未來。其性質之惡劣、后果之嚴重,令考生、家長和社會公眾痛恨。
近年來,高考志愿遭篡改案件在一些地方多次出現。究其原因,首先在于技術防范手段落后。梳理相關案例案情不難發(fā)現,高考志愿遭篡改,常是因為考生泄露了賬號密碼,被別有用心者利用。如今,許多網站、手機APP,早已不再依賴于簡單的賬號和密碼登錄,而是增設了密保問題、手機驗證,在轉賬支付等一些關鍵操作環(huán)節(jié),甚至還需設置和使用另一套密碼。此外,人臉、指紋識別等安全系數較高的手段,也越來越多地被用于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對比之下,現行一些地方的高考志愿填報系統(tǒng),只需賬號和密碼即可登錄并修改相關信息,在安全防范手段上還處于比較落后的階段。
其次,現行法律難以形成有力震懾。對于篡改高考志愿的行為,執(zhí)法依據往往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其他可適用的罪名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個人信息罪。除罪名與罪行不太對應外,這些罪名都必須達到“后果嚴重”才能成立。這一門檻其實很高,拿“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來說,根據相關規(guī)定,“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才算得上“后果嚴重”。而且,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一經發(fā)現,地方教育部門和大學常會采取補救措施,最終并未造成“嚴重后果”。
正因此,大部分篡改志愿者往往能夠逃過刑法問罪。執(zhí)法部門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等條款,對違法者進行“最高10日”的拘留處罰。違法成本過低,令同類事件此起彼伏。
防范高考志愿遭篡改,須向技術和法律求解。在事前防范端口,教育部門不妨參照先進互聯網企業(yè)的經驗,引入更為成熟的安全防護技術。而在事后治理環(huán)節(jié)上,司法部門是否能像“替考”入刑一樣,通過在刑法中增設專門罪名,為執(zhí)法提供更為明確和嚴厲的依據,同樣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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