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發(fā)"的大財,劉治溫并沒有發(fā),僅僅"占了點小便宜"卻"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這正是劉治溫懊悔的原因。恰是在這原因當中,我們看到了反腐的尷尬現(xiàn)實以及某些官員自身價值觀的扭曲,如何改變,值得所有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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