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是北京市集中開展停車秩序整治行動的第一天。截至當日上午11點,僅朝陽交通支隊亞運村大隊協(xié)管員就記錄下348起違法停車行為(據(jù)4月2日《京華時報》)。
全市貼了多少條?俺很想知道,但市交管局沒公布。網(wǎng)友說,有人肯定樂了:這下子大把銀子入我彀中。俺看了,只有心憂。
先說一個老問題:交通協(xié)管員能開罰單嗎?回答是不能,法律沒給他授權(quán)。這事兒,幾年前已有結(jié)論——市交管局試水過這一做法,在受到廣泛質(zhì)疑后,放棄了。但這次又出來了,只是換了個馬甲:協(xié)管員開的不是罰單,而是“告知單”,只是取證、告知。是否處罰,需要民警審核認可。
但在俺看來,這樣的說法難以服人。沒有相反的理由可以證明,這告知單與罰單有多大區(qū)別。俺更相信,其結(jié)果,都會是照罰不誤。從程序看,民警是否驗證、如何驗證,屬關(guān)門作業(yè)。不公開、沒有被罰者參與,怎能相信這樣的執(zhí)法的公正性?原來,罰單上還寫著,被貼條者可以去相關(guān)部門說明情況和申訴,現(xiàn)在呢,這一條據(jù)說也沒了。這樣一來,給人一種印象:就是換了一個說法而已。
要是老百姓真的認為,有關(guān)部門在用變換名詞的辦法達到不能達到之目的,執(zhí)法的社會效果可能比亂停車更讓人不能接受;刻意規(guī)避法律,也比讓不具備執(zhí)法資格的人執(zhí)法本身更糟。因為,要是執(zhí)法部門都變著法兒違法,怎么能讓百姓信服法律、遵守法律呢?怎么能培育出海嘯后的日本國民那樣的現(xiàn)代人呢?俺想,這可能不是執(zhí)法者的初衷,但執(zhí)法者不能不加以提防。
整治交通秩序,要有針對性、實用性!毒┤A時報》的報道說,有的小區(qū)80%的車都沒出門;大街不能停了,有人就鉆胡同。見外來車占位,胡同里有車的居民也急了。要么干脆不開車出門,把車停在原地占位,要么搬出地鎖“圈地”。居民稱,此舉實屬無奈,“要不擱地鎖,回頭家門都給堵上了,還不得翻墻回家”?但你說,這樣一來,車都在小區(qū)趴著,要車干什么?這是不是一種新的浪費?車不動,流動車位是不是也少了,會不會侵蝕整治交通秩序的效果?而隨意落地鎖,顯然是一種新的侵占公有權(quán)利的行為,誰來管?報道還說,在寫字樓工作的市民,一天得交百來元停車費,只能不開車;太貴沒人來,停車場只好打折,交管部門就罰,可停車場不掙錢你能幫他們解決問題嗎?
整治,比嚴管和罰款更重要的,是要幫老百姓解決實際困難。疏永遠比堵更重要。比如被列為重點整治地區(qū)之一的前三門大街,路南的居民樓多是老舊樓房,停車位嚴重短缺。你沒有先增加停車位,而是先實施罰款,那還不是一罰一個準?(這讓人想起一句古詩:腐肉安能去子逃?意即一塊臭肉,哪還能逃離你的掌心呢?)但老百姓心里就委屈了,有怨言那還是客氣的,他要是說你這是與民謀利、巧取豪奪,你能找誰辯說去?還有,既然允許居民夜間占道臨時停車,你立個告示牌,明示允許停車的時間段,再執(zhí)行罰款,多好?在沒有切實告知的情況下,早晨7點就開始貼條,多不夠人性化啊!依著俺說,如果是附近居民,就容忍他停車到8點,周日就讓他停到9點,有何不可?
這次整治的重點,有很多項。包括違法占用公交車道、占用應(yīng)急車道,涉牌涉證違法等等。但給人的感覺,執(zhí)法者對貼告知單最上心。或許真相不是這樣,但只要存在疑問,有關(guān)部門就難逃選擇性執(zhí)法的質(zhì)疑,老百姓就會認為你在挑選對自身有利的事兒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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