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作為一項被各國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司法制度。強調法院在審查事實和法律問題時,要以公開舉行的方式聽取證人和當事人的陳述,并加以充分論證,確保審判的公正。在我國,由于受大陸法系傳統(tǒng)理論影響,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此前一直未能正式寫入法律,偵查人員應否出庭作證成為司法理論和實踐爭論的焦點。修改后刑訴法正式明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規(guī)定,成為一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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