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虐婦女反殺案中,施虐者存在事前的暴力,而且有再次實施暴力的蓋然性,但在被殺害時則處于不能抵抗的狀態(tài)。雖然容易為殺害施虐者的受虐婦女找到從寬處罰的理由,但僅此并不夠,還必須為受虐婦女尋找出罪事由。將受虐婦女的反殺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或者阻卻違法的防御性緊急避險的觀點,不符合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的規(guī)定,也并非一般化解決方案;將受強制、受虐婦女綜合征以及免責的緊急避險作為出罪理由,也不合適。應當以超法規(guī)的責任阻卻事由宣告受虐婦女的反殺行為無罪:在受虐婦女確實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下,應當宣告無罪;在受虐婦女并不完全缺乏期待可能性時,應認定受虐婦女對期待可能性存在不可避免的積極錯誤,依然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沒有責任,也應宣告無罪。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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