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信息社會不斷發(fā)展的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的發(fā)生為重大疫情防控中信息犯罪的刑事規(guī)制提出新的命題。對于虛假信息犯罪,應在犯罪層次、行為形式和量刑區(qū)間上全面貫徹嚴厲打擊的要求,嚴格依法判定虛假信息,注重該類犯罪控審的時效性。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注重社會利益和個人權益保護的平衡,并且基于罪名體系化、規(guī)范協(xié)調化的視角,有效實現(xiàn)對個人信息的刑事保護。
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國假期延長、避免人員集聚、“隔離”防疫的大背景下,信息流動取代在場互動成為社會的基本傳導方式,虛假信息、濫用信息的行為愈演愈烈,信息犯罪也成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面臨的犯罪類型。由此,如何基于重大疫情防控,對信息犯罪的變化發(fā)展進行有效的司法回應,成為這一時期亟待解決的命題。
一、重大疫情防控中信息犯罪的規(guī)制命題
信息犯罪與網(wǎng)絡犯罪雖有聯(lián)系,但并非同一犯罪類型。就二者的聯(lián)系,有觀點提出,互聯(lián)網(wǎng)作為信息傳播的載體,首先改變的是信息傳播方式,進而改變人們的交往方式,犯罪的形式也必然發(fā)生轉變,而行為人對信息的運用成為網(wǎng)絡犯罪的基本特征,從這個角度講,網(wǎng)絡犯罪也是一種廣義的信息犯罪。②但是,信息犯罪與網(wǎng)絡犯罪不可等同視之,“信息”的表述具有實體性、內容性,“網(wǎng)絡”的表述具有結構性、動態(tài)性。因此,筆者所探討的信息犯罪僅限于行為人以具體的信息內容為指向的犯罪(如虛假信息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而不包括以信息網(wǎng)絡形式實施的其他行為種類的犯罪(如非法侵入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電信詐騙犯罪等)。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對于社會運轉方式與結構的全面影響,各類犯罪的認定標準與打擊界限也面臨調整。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疫情防控通知》),強調對于疫情相關各類犯罪的有效打擊。其中,多數(shù)為與疫病治療、防控本身相關的犯罪類型,包括瀆職、擾亂市場、暴力傷醫(yī)等行為,同時也將以下犯罪納入打擊范疇:“嚴厲打擊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破壞法律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痹擃愋袨樗婕暗摹翱植佬畔ⅰ薄爸{言”等,具有明顯的信息屬性,其屬于典型的虛假信息犯罪類型。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要“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在重大疫情防控中,信息犯罪的認定與處理面臨與其他時期不同的特殊性。例如,在虛假信息犯罪中,對于“謠言”的范圍如何進行妥當考量,其司法適用如何與疫情防控的社會需要相契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中,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對他人個人信息予以擅自獲取、公開的行為該如何定性,都需要進行統(tǒng)籌和具體分析,以指導司法實踐。
二、虛假信息犯罪的刑事邊界
重大疫情防控中對虛假信息犯罪的打擊由來已久。在防控“非典”疫情期間即有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印發(fā)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3年解釋》)第十條第一款即明確規(guī)定:“編造與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比欢,“非典”疫情發(fā)生之時,我國的信息化、網(wǎng)絡化發(fā)展水平有限,虛假信息的網(wǎng)絡傳播范圍、速度和今日不可同日而語,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虛假信息犯罪面臨更為復雜的情況,司法辦案應對虛假信息犯罪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一)全面貫徹嚴厲打擊要求
在信息時代,重大疫情防控中虛假信息的社會危害巨大。據(jù)有關統(tǒng)計,關于新冠肺炎的謠言林林總總,其中包括“武漢衛(wèi)健委領導感染后逃往上!薄拔鼰熌茴A防病毒感染”等等。③這些內容駭人聽聞,如果放任其傳播可能導致嚴重的社會恐慌或者其他后果。因此,對于此類行為,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必須嚴厲打擊。
一是注重嚴厲打擊的虛假信息犯罪層次,即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以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等犯罪依次進行打擊。在此需要注意“虛假恐怖信息”和“(特定種類)虛假信息”的區(qū)別,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虛假恐怖信息”包括虛假的“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亦即新冠肺炎相關恐怖信息(如重大疫情信息)是虛假的情形;“(特定種類)虛假信息”包括虛假的“疫情”,亦即新冠病毒傳播蔓延等信息是虛假的情形(如一般疫情信息)。此外,應正確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與《2003年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的關系。《2003年解釋》發(fā)布時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尚未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因此,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予以擴大適用。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后,則應按照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區(qū)分適用該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二是注重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形式,即對于“編造”和“傳播”行為均予以嚴厲打擊!兑庖姟访鞔_規(guī)定:“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庇杏^點在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進行解釋時指出,行為方式上包括編造虛假信息后傳播和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傳播兩種情況!熬幵臁,是指出于各種目的故意虛構并不存在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情況“傳播”虛假信息,是對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wǎng)絡上發(fā)布、轉發(fā)、轉帖,在其他媒體上登載、刊發(fā)等情況。④按此理解,傳播是構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行為,只編造不傳播虛假信息無法構成犯罪。但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間理應更嚴格地掌握該罪的適用,比如行為人編造了虛假的疫情信息(如為了科研目的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被他人獲悉并傳播,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jù)《疫情防控通知》的要求,也可以將這種編造行為納入打擊范圍。
三是注重對“嚴厲打擊”的刑罰區(qū)間作全面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刑罰區(qū)間有兩檔,分別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刑罰區(qū)間也有兩檔,分別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此,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已有探索。例如,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關于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相關刑事犯罪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規(guī)定,依法嚴懲疫情防控涉及的9類36種刑事犯罪。其中,第八條即為,編造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而按照刑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薄锻ㄖ穼嶋H上明確了對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guī)定的兩個罪名,均可采取“頂格”處罰的方式。當然,按照罪刑法定要求,其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應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二)嚴格依法判定虛假信息
總體來看,刑法中涉及“謠言”類型虛假信息判定的罪名,不僅包括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還涉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其他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wǎng)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wǎng)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睆男谭ǖ诙倬攀粭l之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看,虛假“疫情”信息已經(jīng)被法定化。因此,應優(yōu)先依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進行判斷。但是,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也具有兜底性質,即并非僅限于與“疫情”本身有關的虛假信息,對編造、傳播與疫情防控有著重要影響,如關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應的虛假信息的行為也可考慮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認定中,特別應重視對虛假信息是否真實進行判斷。有觀點將虛假信息分為全部虛假信息與部分虛假信息。⑤但是多數(shù)社會上傳播的虛假信息并非完全虛假,大量的網(wǎng)絡謠言中往往是真假摻雜,真中有假,假中有真。⑥因此,對信息是否真實必須綜合、全面地進行判斷。就這一問題,相關司法解釋曾對“虛假恐怖信息”進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發(fā)布的《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fā)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睆脑摋l規(guī)定看,虛假恐怖信息必須具有虛假性(系“不真實信息”),同時需要以“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因此,該虛假信息的全部或主要內容應指向“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由此可以進行推廣歸納,對于虛假信息特別是虛假疫情信息的判斷應注重兩個方面:一是信息的內容性,應指向疫情;二是信息的虛假性,全部或主要真實的信息顯然不能構成虛假信息。更進一步,對于虛假疫情信息犯罪需要具體分析其是否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位于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其中的犯罪認定需要分析是否對于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侵害?傊,重大疫情防控中對虛假信息必須嚴格依法判斷,防止因擴大認定導致負面影響。
(三)注重虛假信息犯罪控審的時效性
新冠肺炎發(fā)生于信息社會不斷發(fā)展的今天,信息傳遞的便捷性、效率性前所未有。這種情況下,一旦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犯罪行為未經(jīng)司法及時裁判,導致該類信息沒有得到及時的管控而蔓延開來,無疑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因此,司法機關應當基于重大疫情防控中虛假信息犯罪的傳播特性,對該類犯罪第一時間發(fā)現(xiàn)、第一時間處置,使司法聲音及時成為斬斷疫情“謠言”的利劍。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刑事邊界
(全文詳見《人民檢察》2020年第7期或請關注《人民檢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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