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北京3月19日電 (記者 李婧)今天上午, “5·8”故宮(微博)展品被盜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石柏魁盜竊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而本案備受關注的焦點是,石柏魁盜竊物品的真實價值一直沒有定論,最后法院拿到的只有被盜物品的投保價格,這個價格是否可以作為量刑的依據(jù)? 庭后,該案的公訴人就此問題接受了媒體采訪,他認為法院量刑合理,盜竊物的價值不是盜竊案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據(jù)。
記者:您能解釋一下,在這個案件中,沒有被盜物品的評估價格。法官量刑是如何考慮的?
檢察官:在這個案件中,被盜物的投保數(shù)額也是量刑很重要的參考依據(jù)。投保數(shù)額不是他盜竊的真實數(shù)額。我作為公訴人再次強調(diào),盜竊數(shù)額只是這個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和處以何種刑罰的重要依據(jù)和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依據(jù)和唯一標準。我國刑法第264條就明確規(guī)定,認定盜竊罪的定罪量刑,不僅要看盜竊的數(shù)額,還要看盜竊的其他情節(jié)。刑法264條說,“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此案就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這種情況。
記者:法庭上,石柏魁否認他是有預謀,而是臨時起意,請問這個情節(jié)影響他的量刑嗎?
檢察官:起訴書沒有指控他是預謀犯罪。他在公安機關多次供述有預謀,但是在檢察機提訊時翻供。 是否是預謀盜竊,還需要看其他證據(jù)。起訴書上沒有說他預謀盜竊,法院判決與起訴書并不矛盾。此外,法院還認可了他主動坦白罪行的情節(jié),也能看出,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公正的判決。
記者:您認為此案是否暴露了故宮在安全保衛(wèi)上的漏洞?
檢察官:在案發(fā)之后,故宮的負責人也很坦誠地面對這個問題。在有關故宮綜合治理方面,我們檢察機關也提出了一個相關的建議。我相信故宮今后在安防方面會有很大改進。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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