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26日電(記者 李婧)近日,洛陽男子李浩挖地窖囚6名歌廳女,其中兩人被殺的案件受到網友強烈關注。如今,李浩與被囚禁的幾名女子一同被警方刑事拘留。李浩的行為涉嫌哪些刑事罪名呢?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昔龍。兩位法律界人士分析,李浩的行為可能涉及到五個罪名。
根據媒體報道,34歲的河南洛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稽查大隊職工李浩,在鬧市區(qū)購置地下室開挖地窖,并將從當地夜總會等地誘騙的6名坐臺女囚禁,長期進行性侵。在一被囚女子成功逃跑向當地警方報案后,警方查明,李浩在地窖中不僅長期將被囚女子訓練成“性奴”,還涉嫌殺害兩名女子。目前該案已移交檢察院,4名女子在被短暫安置調查后,因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拘。
洪道德教授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浩的行為有可能涉及到四個罪名。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238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罪嫌疑人挖掘地窖,將六名歌廳女關起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涉嫌這項罪名。
第二,涉嫌故意殺人罪。根據媒體報道,李浩囚禁了六名歌廳小姐,其中兩人被她殺害。李浩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強奸罪。李浩利用控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行與女性發(fā)生性關系,涉嫌強奸罪。
第四,根據媒體報道,李浩強奸后,又迫使女青年外出賣淫,構成強迫賣淫罪。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昔龍也同意李浩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他認為,根據媒體報道,李浩的這種行為屬于強迫賣淫罪的加重情節(jié),可能判處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許律師還提出除了這四個罪名之外,根據報道,李浩迫使被關的歌廳小姐進行網絡色情表演,這種行為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許昔龍介紹,李浩是否構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要看他上傳的色情節(jié)目是否達到“二十個”的標準,以及牟利的證據是否確鑿。觸犯該罪一般在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洪道德教授分析,在李浩殺害兩名女子時,被囚禁的其他女子是否進行了幫忙,在殺人事件中起到何種作用,尚需公安機關的偵查。目前,被囚禁的幾名女子有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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