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修改后刑訟法后,有學者認識到檢察官角色應當調(diào)整,這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我想強調(diào)的是,這種調(diào)整應當是一種從權利制約權力的角度進行的解讀,而不能是從權力俯視權利并給予翼護的角度進行解讀。將權利的保障完全寄托于一種公權力之上,仍舊是一種“官本位”思想的體現(xiàn)!
有人可能會講,司法權是不是塑造出來的一種至上權力?我認為對此應該作如下理解。除了以往我們談及的司法權所具有的被動性等特點可以證明司法權不是一種至上權力之外,還需要說明的是,司法權實際上是受到制約最為嚴重的一種權力,要受到公訴權的制約,還要受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制約,還要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等等。我們講尊重司法并不是說司法權至高無上,不可挑戰(zhàn)。我們講尊重司法乃是對受到制約的司法權的運作結果的尊重。司法權不是一種至上權力,但它是需要我們給予充分尊重的權力,因為尊重司法權便是尊重我們自己的權利。
憲法的實施依賴的是具體制度的建構與落實。2004年憲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曾給無數(shù)法律人以信心與憧憬,是中國法治史上的一件盛事。然而,尊重和保障人權在部門法中的價值轉(zhuǎn)化與實施問題卻是一個長久以來的難題。時隔8年之后,修改后刑訴法也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加以明確規(guī)定,實際上帶來了憲法的價值要求在部門法中真正落實的契機。以檢察機關為例,則是提供給我們以憲法的視角重新審視檢察制度的難得機遇。因此,我們應當抓住歷史的機遇,以憲法的實施為視角,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價值指引,對檢察機關的角色以及檢察制度進行全面的梳理、審視,以全面落實憲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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