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lián)合出臺《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該意見規(guī)定,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7月6日中國網(wǎng)絡電視臺)
2009年10月,在沭陽某中學讀初三的小仲(化名)因盜竊同學的現(xiàn)金,被法院判決適用緩刑。經(jīng)檢察官努力協(xié)調(diào),校方只對他進行了處分,沒有將其開除。但因犯罪記錄已進入檔案,小仲在升學問題上遇到困難。他的成績本來可以上重點高中,卻因為存在“前科”而被拒之門外。無奈之下,小仲只能到鄰縣一所普通高中就讀。從此,他認為自己再也擺脫不掉污點,開始抽煙喝酒,整天泡在網(wǎng)上,最終又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入獄。
從上面的例子其實不難發(fā)現(xiàn),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是出于朋友義氣、生活窘境或者一時糊涂所致,他們大多屬于可以挽救的對象,如果不封存他們的犯罪記錄,將對他們今后的升學、就業(yè)、入伍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容易使他們產(chǎn)生社會逆反心理,從而滑向墮落的深淵,這樣既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也不符合刑法對未成年犯改造、教育、幫助的理念。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主觀惡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較大,封存曾被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檔案,適應少年犯罪的特點,有利于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如果讓失足的少年一生都要背負著有犯罪記錄的檔案前行,這樣的人生枷鎖未免太沉重了。以人為本的執(zhí)法理念告訴我們,刑罰的最主要功能是懲罰其以前所犯下的罪責,改造其對錯誤事物的認識,使他今后回歸正常理性的生活道路。未成年人刑事記錄檔案的封存其實最大的作用在于對于未成年人心靈的釋放,讓這些曾經(jīng)失足的少年在今后的求學和就業(yè)中能夠不再讓別人用有色的眼鏡來看待他們,使他們在以后的生活中能積極向上,陽光地面對未來。這也是執(zhí)法人性化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當然,封存制度作為一個新鮮事物,還有很多人不理解,尤其是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屬。有被害人家屬曾在一次公開審查會上向檢察官提出疑問:“江山易改、本性難移。你們將他犯的事抹干凈了,能保證他以后不再出去偷,不再危害社會?”群眾對于輕罪記錄封存表示疑慮是正常的,因為他們擔心封存前科是對犯罪的一種容忍、縱容,而有關部門的當務之急是規(guī)范制度、做出成效、贏得信任,確保整個封存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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