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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報道與非虛構寫作

時間:2011-11-25 10:37:00  作者:王守泉  新聞來源:正義網(wǎng)-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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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與文學創(chuàng)作,歷來就有密切的聯(lián)系。文學的兩大主題,有人稱之為拳頭與枕頭。拳頭所指的暴力、爭戰(zhàn),其中自然有案件;而枕頭,這么美好的事情,稍有不慎也會引發(fā)案件。前者如《三國演義》、《水滸傳》,后者如《杜十娘怒沉百寶箱》、《紅與黑》。 

  檢察報業(yè)作為一個法治全媒體,報道案件,是我們通訊報道的主要形式。怎樣看待和處理案件報道與非虛構寫作甚至是純虛構的涉案文學創(chuàng)作的關系,是一個基本的課題。 

  案件報道的基礎:真實性 

  提倡什么樣的案件報道,如果非要用一句話說清,我覺得有三個要點:真實、正義、理性。正義,本文姑且不論;理性,那是貫穿于真實和正義且超越二者的內在價值。這里只談真實。 

  對案件報道的真實性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它首先表明,這案子必須是真實發(fā)生而非虛擬的。其次,它要求案件寫作所用的語言、涉及的事實都是有依據(jù)、有出處的。特別是一些重案要案、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根據(jù)掌握的事實和可以披露的程度,或長篇巨制,或短小精悍,但均須嚴謹。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成克杰依法逮捕》的消息,可資說明: 

  新華社北京2000年4月26日電原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成克杰涉嫌受賄犯罪,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已被罷免,相應撤消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職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予公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即對中央紀委移送的成克杰案件依法立案偵查,并決定將其逮捕。 

  關于真實性,還有另外的解讀。比如,有一篇消息,說某單位一干部被紀委查處,涉案4000余萬元,輿論大嘩,相關部門、行業(yè)都承受著巨大的輿論壓力?砂缸右频綑z察機關后,一審查,發(fā)現(xiàn)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涉案款項定不了罪。最后結案時發(fā)布的消息,與此前公眾知道的情況大不一樣,再次輿論大嘩,片面的理解和故意的攻訐充斥網(wǎng)絡。應該說,前后兩篇報道都是有依據(jù)的,甚至可以說都是真實的,但“真實”的評判尺度不一樣。 

  需要指出的是,真實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起訴書、判決書,所描述的事實都是對已發(fā)生的事件的復原,文本對歷史的再現(xiàn),不是照相機,這種描述永遠都只能是“近似”,案件報道更是如此。 

  非虛構寫作:在求真與文學之間 

  非虛構寫作,據(jù)說最早興起于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猶太作家菲利浦·羅思的“現(xiàn)實與虛構混淆不清”應該是最早提出相關理論的,寫作的形式很多,如新聞通訊、社會或歷史紀實小說、傳記文學等。我們熟悉的報告文學,也是其一種。之所以放下我們常見的術語不用另提“非虛構寫作”,并非僅為標新立異,它本身是否有相對于文學性更強調其“非虛構”為本的意思?我想于此并沒有嚴格的公認的分界,大家隨其所好,或偏重紀實,或偏重文學吧。 

  就檢察報業(yè)來說,不同版面對案件報道的真實性要求尺度不一樣。其中新聞版面要求最為嚴格,比如前邊提到的成克杰案的報道,顯然是經(jīng)過字斟句酌,只以說清事實為目的,如果文字技巧不算的話,它與文學、虛構那是毫不搭界。 

  檢察報業(yè)的周刊,主要是案例通訊周刊《明鏡周刊》,對真實性的要求沒那么嚴格。作者依據(jù)起訴書加判決書,有時也會對辦案人員和罪犯進行采訪,來復原案件事實,其中的部分細節(jié),必須要通過作者的合理推測和想象來彌補、連接。前些年,作者運用猜測、擬人化等手法的描寫過于細致或離奇,隨著社會進步、法治觀念的更新和私權保護的日益嚴密,現(xiàn)在有所收斂。 

  但是,在本報的方圓雜志里,案件報道的文學性相對更為突出。它甚至可以是案例性的散文、札記、報告文學。方圓雜志在這方面也做出了實績突出的探索。他們今年在雜志上舉辦了非虛構寫作的作品競賽,編輯了作品集,召開了研討會。當然,作為一本重視檢察文學創(chuàng)作的法治新聞媒體,它不是法律專業(yè)之外的文學刊物,《紅與黑》這樣的基于虛構的純文藝小說,還是像“更高地懸浮于空中的思想領域”(恩格斯語)的天馬,難以企及。 

  求真與非虛構:何所歸依? 

  在《方圓》的研討會上,有文學專家指出,《方圓》的作品更像半成品,文學性不夠。而在報社,法律專業(yè)人士一再強調的是,要嚴格依據(jù)事實寫稿,不得越雷池半步。那么,是求真重要,還是非虛構寫作重要?他們之間是一方正確一方錯誤的關系嗎? 

  關于這個問題,我想起了本報一篇文章引發(fā)的故事。2008年5月30日,本報發(fā)表著名作家、本報資深記者莫言的一篇短文,題目是《發(fā)生在“全國哀悼日”的兩件小事》。在“全國哀悼日,神州大地,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時候,發(fā)生了兩件小事,莫言對此有話要說。他寫道: 

  5月21日,在北京平安里附近,一男性老者,醉臥街頭。一中年女士以“全國哀悼日,萬眾沉痛,你竟醉酒”為由,厲聲譴責。醉者不為所動,行狀依舊。女士乃手機報警。俄頃,警車至,將醉漢強行帶走……那個被帶到警局去的醉漢將會受到什么處理我們不去管了……但這兩件事讓我心緒難平。在全國哀悼日醉酒固然不妥,但似乎也用不著動用警車弄到局子里去吧……男子也許是出于內心沉痛過飲而醉吧……批評幾句,也屬正常;何必采取如此暴烈的態(tài)度……得理之后能不能稍微地讓點人?能不能不把別人想得那么壞?能不能換個位置想想:假如那醉漢是你的父親……你還會這樣嗎? 

  莫言先生可能沒有想到,他的這個觀點,惹了本報一位熱情而富有正義感的法律專家,他在評報欄里貼出這份報紙,說“這不是誅心之論嗎”?在他看來,警察的舉動完全合理合法,莫言不能這么想問題。我想,他是覺得莫言這話簡直就是在挑戰(zhàn)法治。 

  這里,反映了法律工作者和文學工作者的不同價值追求。就法律工作者來說,他們追求的是社會的秩序,法律是到達目的地的手段、武器。法律是相對靜止的、超越的和理性的,秩序是有序的、穩(wěn)固的、強大的。執(zhí)法者每依法辦理一個案子,就在秩序的大廈上摁上了一顆螺絲釘。他們樂觀其成。 

  而藝術的靈魂是所謂“自我表達和自我滿足”。與法律工作者相反,文化領域歷來標榜“自我”、“個性化”、“獨創(chuàng)性”以及“反制度化”精神。法律工作者贊美的秩序,在他們眼里是固化的障礙,是心靈的枷鎖,是需要解構的對象?雌饋,他們的裝瘋賣傻有時簡直到了走火入魔的癲狂程度,豈止是啄木鳥啊,簡直就是喪心病狂的破壞者。一言以蔽之,他們簡直就是在與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反著走。 

  就表象看,這種對立是一種客觀存在。但是,在本質上,他們是相通的:都是為了同一社會的健康運轉。只是,你拿的是鐵鍬,我使的是錘子。建設與破解只是角度不同而已。所以,對于文藝工作者的思維和語言方式,需要增進了解。莫言那么說,并非他反對法治,而是他的關注點是人性,是制度、做法能否更完善;他只負責書生意氣的提問,盡量尖銳地提問,誰能作答,那不是他的事——這看起來偏激、不合理性,但這就是文藝家的職責所在。 

  在現(xiàn)代社會,法治愈益彰明,作用人們都看得到,可感可知。而柔若無形的文化,作為“意義的領域”,其作用也并沒有減弱,甚或發(fā)揮著更為重要的作用,F(xiàn)代生活的高節(jié)奏、強競爭,物質的豐裕,欲望的奔流,高樓大廈,電流磁場,經(jīng)常會使人有不知身在何鄉(xiāng)的渺小感、埋沒感。而文化藝術,它體現(xiàn)的諸如愛情、死亡、痛苦和悲劇這些人類永遠面對的“不可理喻性問題”,人性的善惡之爭,心靈的安寧與否,現(xiàn)代人可能更為需要。因此,無論是為解決精神寄托或信仰危機,還是出于反省自我、溝通情感、綿延文化的考慮,文學藝術都不可或缺。生活中,有人升了處長升廳長,家庭富足美滿,人人都說他過的是神仙日子,可出乎所有人意料,他竟然縱身一躍,別了紅塵。心靈問題,物質、科學、法律等等的昌明都無法解決。 

  法律與文學這對矛盾,共處于一個社會體中,既對立,又統(tǒng)一。求真,吾所欲也,非虛構寫作,亦吾所欲也。只是,依場合不同,各有取舍,各有側重而已。 

[責任編輯:楊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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