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司法務人員又如何從容應對涉法公共事件,危機背后該做出什么樣的抉擇和反擊?這都需要我們深入探討公司法務在涉法公共事件中與媒體之間的關系
□肖黎明
歸真堂活熊取膽事件、3Q二次大戰(zhàn)、西門子“冰箱門”事件,等等,在這些近期發(fā)生的公司涉法公共事件中,是誰在媒體上挑動戰(zhàn)端,意圖何在?作為公司法務人員又如何從容應對,危機背后該做出什么樣的抉擇和反擊?這都需要我們深入探討公司法務在涉法公共事件中與媒體之間的關系。
筆者認為,涉法公共事件中公司法務與媒體關系可以用新聞要素五個“W”來提出問題:公司法務為什么與媒體要有關系(why)?公司法務與媒體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What)?公司法務應當在何時與媒體建立關系(When)?公司法務與媒體關系的重點在哪里(Where)?誰來主導公司法務與媒體的關系(Who)?本文將從實證案例的角度來進行分析,并試圖回答上述問題。
公司法務在涉法公共事件中與媒體關系總的原則是,建立公司法務部主導、公關部協助與媒體合作的有效溝通機制,特別是有效實現訴訟策略與媒體報道的銜接。公司法務部門的重要職責是訴訟策略與成本控制,包括經濟成本和風險成本的控制、從而達到訴訟與商業(yè)目標的高度融合;公關部門在涉法公共事件中應充分聽從法務部門的建議,并轉變成正確的執(zhí)行力。
需要強調的是,公司的法務部與公關部應建立有效溝通渠道,一是兩個部門應隸屬一個管理體系或同一位分管領導之下;二是公關部在對媒體做出公開回應之前應請法務部做出法律風險評估。那種認為參與到重大案件中就能無視媒體的存在的想法其實是天真的:如果媒體正在報道一個案件,公司的出路只有兩條:要么自己去說明情況,要么讓競爭對手去說。應該充分認識到,媒體的影響通常與法庭審判一樣重要;在現實中,媒體介入已經成為律所向公司提供訴訟策略報告中的一項內容。
對此,筆者提出,公司法務在涉法公共事件中與媒體關系應分以下兩種情況對待。
首先,作為公司法務人員應對大眾媒體時,應采取以下七條建議:一是不要對媒體經常保持沉默,而且沉默并不表示什么也沒說。一些公司法務人員認為,沉默就是指不說話,但是它傳達的信息是,公司的事務進展不順利,希望說得越少越好。如果這樣激怒了記者,更為引起記者的興趣,一點點挖掘下去,報道只會更多而不會更少,并且對當事人極其不利;
二是主動向媒體提供有利的信息。如果媒體要對案件進行報道,那么無論你是否提供信息,他們都會繼續(xù)進行。所以如果你拒絕提供信息,你的公司就會被視為在逃避責任或者隱藏某些東西;
三是善于有限地向媒體傳遞有利的信息。如果公司或者法庭命令禁止你說某些問題,那么適時禮貌地解釋你不能更主動提供信息的原因,特別是在一句簡單的“無可奉告”不能掩蓋事實時,會比直截了當的拒絕好得多。即使記者發(fā)現你稍后可以提供更多信息,你的公司也不會一開始受到攻擊;
四是善于發(fā)現媒體需求并盡力滿足他。正如你知道法官的需求就盡力提供他們所需要的一樣,媒體也有合法的需求——要求你提供及時、真實、準確的信息。要是你的策略可以滿足這些需求,那就可以提升你轉述真實情況的能力;
五是內部外部化一致,保持公司信息發(fā)布一體化。信息交流要先在內部進行,員工只在了解事實真相后,才可能做出強有力的發(fā)言,確保信息是正確、真實和一致的;
六是通過媒體讓法官聽到你的聲音。必須注意,不要試圖用不被法庭許可或不適當的證據去影響法官,但是認為法官不讀報紙或者不看電視的想法無疑是愚蠢的。你可以在適當的時候概括出案件的要點,以展示在法庭程序中缺失的部分。這就需要借助媒體發(fā)出你的聲音;
七是不要隨便拒絕接受采訪,這等于將話語權拱手相讓給對手。
其次,建立對特定合作媒體的六項溝通機制:一是建立與媒體合作機制,打開一扇防范法律風險的窗口,保持暢通、定期的溝通機制;二是信息共享機制,讓媒體及時分享你工作中值得披露的一些信息,同時可以提高媒體報道的準確率;三是媒體訴前參與決策機制,缺少媒體伙伴參與而做出的訴訟策略,可能在未來的訴訟中因為其他媒體的介入出現不確定的勝負變數;四是重大涉法事務通報機制,向合作媒體及時通報是防范競爭對手偷襲的預警手段,媒體內部架構復雜非?赡茏寣κ值耐狄u得手;五是媒體適時介入機制,既可以在輿論上先發(fā)制人,還可以保持強有力的輿論引導能力;六是建立與媒體的危機處理機制,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借助媒體影響媒體,進而引領輿論,降低企業(yè)的經營風險。
回答文中開頭五個“W”的提問,筆者認為,公司法務為什么與媒體有關系?一種雙贏的選擇。公司法務與媒體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預防風險、合作雙贏、分享成果。公司法務應當在何時與媒體建立關系?任何時候。公司法務與媒體關系的重點在哪里?訴訟、危機公關與品牌保護。誰來主導公司法務與媒體的關系?企業(yè)決策者、法務負責人與媒體。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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