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哲不分家,是中國文化的特色,雖然自五四以來,這種情況已逐步改變,但時至今日,仍然有相當一部分人習慣于從文學作品中閱讀歷史,筆者也不例外。最近,重讀2009年9月版的《楊絳散文集》,讀到楊絳父親楊蔭杭先生其人其事,頗有感觸。
楊蔭杭,字補塘。清光緒四年(1878)出生于無錫書香門弟,1897年考入南洋公學讀書,因成績優(yōu)異,于1899被學校送往日本早稻田大學留學。他在日本時受到孫中山、黃興等人的革命影響,加入了同盟會,后返回家鄉(xiāng)從事反清活動。為躲避清廷的緝捕,他于1906年再度出國,到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學習法律。留學期間,他對西方的民主法治有了比較系統(tǒng)的研究,也產(chǎn)生了用西方的民主法治來改良和挽救貧窮落后的中國的想法。學成回國后,楊蔭杭先在北京一所法政學校教書,不久到上海從事律師事務,發(fā)起創(chuàng)立了上海律師公會。辛亥革命成功后,楊蔭杭先后任江蘇省高等審判廳長兼司法籌備處處長、浙江省高等審判廳長等職。黎元洪執(zhí)政時期,楊蔭杭被任命為京師高等檢察廳長。在此期間,有人揭發(fā)交通部總長許世英貪污受賄,楊蔭杭派人查實后,下令將許扣押。此舉當時在北京掀起軒然大波,政府要人紛紛向楊說情,要求特許保釋,北洋政府也出面干預,但楊蔭杭仍堅持依法辦事,毫不讓步,因而被北洋政府停職審查。此事被稱為“高檢長懲戒案”。1917年5月25、26日《申報》刊發(fā)了司法部請交懲戒之呈文和楊蔭杭申辯書,案件的是非曲直,一目了然,而楊蔭杭之人品學養(yǎng),也可由此略見一斑。
事情大致是這樣的:有人通過報紙揭發(fā)交通部總長貪污受賄,時任京師高等檢察廳長的楊蔭杭經(jīng)檢查認其有嫌疑后對其傳訊,并對其居住地進行搜查。搜查之后,楊蔭杭及主辦檢察官張汝霖即被停職。司法部呈文認定楊蔭杭“對于犯罪人非有相當證據(jù)、較著事實、認為確有犯罪嫌疑,不得施行強制處分、率行傳訊、拘押及搜索!瓕xx傳訊拘禁于看守所,并搜索其家宅,既未奉令交辦,亦無人告訴告發(fā),而又乏相當之犯罪證據(jù)。僅以報紙之攻擊、議會之質(zhì)問、道路之傳聞為理由,即行傳訊拘禁及搜索,實屬意氣用事,違背職務!睆某饰膬(nèi)容來看,主要是認為楊蔭杭違法傳訊拘禁及搜查,同時認定其啟動偵查程序的理由不當。楊蔭杭針對呈文闡述了十二條申辯理由,前三條說明法律并未規(guī)定一定要取證以后才能傳訊、搜查及檢方并未將嫌疑人拘押的事實;第四條駁斥“非有顯著事實”的指責于法無據(jù);第五條說明檢察官依法有權(quán)酌量被調(diào)查對象是否有嫌疑;第六、七、八條闡明雖非奉令交辦之案、無人告訴告發(fā)、僅以風聞,檢察官有權(quán)開始偵查的法律依據(jù);第九條、第十條辯明自己依法辦案,無侵犯人權(quán)或意氣用事的行為;第十一條、十二條指出司法總長在干涉司法,且有袒護之嫌。
由兩文可看出,司法部呈文雖系公文,卻有一二不實之處,更兼有較多“外行話”,漏洞百出,貽笑大方,是赤裸裸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而楊蔭杭的申辯書,則抓住對方漏洞一一駁斥,一定要與所遇之兵講清道理,也系書生意氣。此事之后,嫌疑人與檢察官雙雙辭職,案件不了了之。雖然殺敵一萬、自損一萬,但這已經(jīng)是區(qū)區(qū)一個京師檢察長所能取得的最大的勝利了,亂世之中,其主張法治、堅持司法獨立、敢于秉公執(zhí)法的精神,令人起敬。
楊蔭杭后來到上海做了自認為系“自由”職業(yè)的律師,仍然保持了自己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做派,不見錢眼開,不唯利是圖。在做律師之余,他收藏古錢、古玩、善本書,鉆研音韻學,抗戰(zhàn)時期做不了律師后就在大學里教《詩經(jīng)》,在廟堂之上與江湖之遠之間進退隨意,于專業(yè)職業(yè)與學問愛好之間游走自如,其淡定心態(tài)與超凡能力,常人望塵莫及。細細地品讀民國法律人楊蔭杭,法律學養(yǎng)之外,其對法治的信仰與堅守、其人生的豁達與豐富,更讓今人向往。(作者單位:西安鐵路運輸檢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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