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以139票贊成、7票反對、1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從整體上講,本次刑法修訂是歷次修訂動作最大的,相當于前七次修改的總和,共修改了50個條款,涉及49個問題。修改后的刑法于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訂背景:我國1997年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全面修訂了刑法。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根據懲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過了一個決定和七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一些全國人大代表、社會有關方面提出,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對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修改。同時,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也要求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刑法作出必要的調整和修改。
指導思想:之前沒有任何領導給出指導思想,我的理解,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fā),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政策,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刑法對人民切身利益的保護,維護社會穩(wěn)定,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更好體現寬嚴相濟的政策,對有些刑罰進行了調整,比如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規(guī)范了被判處死緩的人減刑、假釋后實際執(zhí)行期限,調整了數罪并罰的期限,同時,又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一些刑罰的規(guī)定進行了調整,更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使我們國家的刑罰制度更趨合理;另一方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刑法對民生的保護,加重了對一些嚴重侵犯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為的處罰,例如,生產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藥等,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酗酒駕車、飆車等,加大了一些嚴重犯罪的罰處力度,比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累犯的處罰力度都有所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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