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月如梭,光陰似箭。轉眼間鐵路運輸檢察機關已經經歷了三十年的風風雨雨。在三十年的風風雨雨中,鐵路運輸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派駐在鐵路的司法機關,為了維護鐵路運輸秩序,保障國家財產、公民人身及財產等權利不受侵犯,嚴厲打擊了各類刑事犯罪。同時,鐵路運輸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通過查辦鐵路系統(tǒng)內的職務犯罪案件,懲治了鐵路內部的腐敗分子,為保證國家法律在鐵路運輸過程中的正確實施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回顧鐵路檢察歷程,我國鐵路運輸檢察機關與全國檢察制度一樣,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浩劫中被無情的砸爛。隨著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黨中央一舉撥亂反正,不僅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上來的重大戰(zhàn)略決策,而且提出了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任務。于是,人民檢察制度得以重新設立。之后,1982年5月,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及所轄分院建立并開始辦公,鐵路運輸檢察機關自此恢復重建并走向新生。
我是1991年10月通過書記員招聘考試進入鐵路運輸檢察機關的,一直在基礎院工作,至今已近二十一年。記得那個時候恰逢刑檢分家,我分在起訴科工作。當時辦公條件相當簡陋,一間不大的辦公室容納四人,我在頂層五樓辦公。頭幾年一到盛夏,由于地處“火爐”——南昌,辦公室桌子上的玻璃板都熱的發(fā)燙,電風扇壓根不起作用。冬天倒還好,雖然冷,但有老式的暖爐可以御寒。初進檢察機關,作為書記員的我,主要工作任務是除了依靠手寫大量摘抄案卷外,再就是擔任訊問、庭審的記錄以及檢察內卷的裝訂等。
雖然當時辦案條件比較簡陋,工作環(huán)境相對艱苦,檢察干警的收入也普遍較低,但我印象中的鐵檢工作作風卻比較嚴謹,工作熱情也算是高漲的。但凡遇到各類“嚴打”活動,刑事案件會突增,批捕、起訴部門檢察人員加班加點也就在所難免了。而且那個年代鐵路司法有兩大顯著特點,一是貨盜大案要案多,此類案件在鐵路運輸過程中不僅多發(fā),而且往往涉及嫌疑人眾多,犯罪地段及犯罪時間跨度大,作案次數(shù)上百起亦不足為奇;二是針對旅客的理財犯罪發(fā)案比較集中,尤其是鐵路春運、暑運期間,由于旅客列車人多擁擠,且當時信用卡尚未流行,旅客來來往往多少攜帶現(xiàn)金為主,故盜竊、搶劫案件頻繁發(fā)生。所以說,雖然鐵路運輸檢察機關辦理各類刑事犯罪案件總數(shù)不算多,但因為突發(fā)案件多,發(fā)案又比較集中,且大案、要案、疑難案件也為數(shù)不少,再者鐵路局經常抽調檢察人員參與春運等非檢務工作,因此鐵路運輸檢察機關的工作壓力應該絲毫不弱于地方檢察機關。在鐵檢辦案方面,我印象中有這么兩個案例或可見證鐵路運輸檢察機關有著一定的特殊性。
案例一:大約1992年至1993年間,以楊某峰為首的十余名東北籍犯罪分子,南下流竄到浙贛鐵路的旅客列車上實施盜竊等犯罪活動。不久,或許這幫歹徒扒竊屢屢得手,于是嫌盜竊來錢慢,后來竟發(fā)展為公然搶劫。他們結伙竄上旅客列車,在列車運行過程中手持兇器,關閉車廂兩頭車門,對車內旅客進行洗劫式搶劫,其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令人發(fā)指,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于是鐵路公安機關全力出擊,經過一段時間偵查,此案終于告破,楊某峰等一干犯罪嫌疑人一一被緝拿歸案。但是,由于楊某峰等主犯均拒不作有罪供述,其他案犯也時供時翻,加之證人證言以及被害人陳述由于受取證時間、詢問方式等條件限制顯得比較零亂,因此,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部門承辦人面對這樣一起被告人、證人和被害人眾多且被告人多不認罪,案卷材料達二十余卷的重特大疑難案件,為將這幫作惡多端的“東北虎”繩之以法,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只有不厭其煩的仔細閱卷、提審和退偵、補偵,批捕、起訴部門也經過群策群力反復討論,最后才將楊某峰等人送上法庭。該案最引人注目的是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與二十余名律師在法庭上唇槍舌劍,歷經數(shù)度激烈對抗,經過幾次開庭論辯,最終使法院基本采納公訴意見,將楊某峰等主犯科以重刑,其中楊某峰后被執(zhí)行槍決,其余罪犯也得到了應有的制裁。
案例二: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案例,時間也是1992年至1993年間,犯罪地點是一趟局管內的旅客慢車(586次),作案人數(shù)也達到10余人,犯罪手段與上一個案例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這些案犯依仗人多勢眾,對每個車廂進行掃蕩,他們不搶劫其他旅客財物,唯獨對車廂內的青蛙販子下手,把用蛇皮袋裝的上百袋青蛙全部席卷一空,對敢于反抗者就群起毆之,氣焰不可謂不囂張。這個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作案者多誤認為販賣青蛙不受法律保護,故他們針對青蛙這種特殊對象實施劫掠不屬于犯罪行為。由于當時該趟列車只有一個乘警值乘,所以這個案件主要的取證工作相對滯后,許多證據(jù)材料只有在發(fā)案數(shù)日后一一補充。而且由于事發(fā)突然,雖然被害人、證人人數(shù)不少但基本難以將作案人的特征及其犯罪細節(jié)陳述清楚,被告人供述也基本上是避重就輕。這個案件不僅在證據(jù)上有諸多問題,而且在案件性質上也是存在爭議的。面對如此棘手的案件,承擔本案批捕、起訴的案件承辦人多次通過與公安機關辦案人溝通,經過反復退查補偵,終將證據(jù)補強,使本案順利起訴到法院,最后合議庭對公訴意見全面認同,十余名被告人均被以搶劫罪判處刑罰。對于這樣奇特的案件,大概只有那個時期的鐵路運輸檢察機關才可能遇到,這大概也是鐵路檢察特色的充分體現(xiàn)吧。
鐵路運輸檢察機關除了所辦理的案件有相對特殊的一面之外,還有一個特色就是機構的不穩(wěn)定性與管理體制的多頭性。在我進鐵檢之前,經全國人大批準,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全國鐵路運輸高級法院于1987年4月15日被依法撤銷,各鐵路局所屬的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在業(yè)務上接受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領導,而人事財務等方面則主要接受鐵路局黨委領導。此外,伴隨著鐵路機構改革,一些檢察分院時撤時立,基層檢察院的隸屬關系也隨著分院的變化而變化。所有這些動蕩變化,均歸于鐵檢體制改革也未嘗不可吧。而真正意義上的鐵檢體制改革最早始于在2004年,當時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就對鐵路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過部署,提出“改革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和企業(yè)管理公檢法的體制”,2009年7月,中央有關部門還專門下發(fā)鐵路司法管理體制改革及核定編制的《通知》,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鐵道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職務任免、業(yè)務管轄、資產移交、經費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2012年初至6月底,根據(jù)中央有關工作部署,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全部移交給所在省(區(qū)、市)人民檢察院。隨著移交工作的完成,鐵路運輸檢察院的管理與鐵路企業(yè)分離,人財物納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區(qū)黨委政府公務員管理,最終納入了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我就是在體制不斷變動改革之中的鐵檢工作了20余年,客觀的說,鐵路企業(yè)掌控司法,如此政企不分,屬于司法體制積弊,不利于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將鐵路司法機關正式納入國家司法序列,從長遠來說,此舉必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公正,有利于國家的發(fā)展大局。作為一名在基層鐵檢機關工作多年的普通干警,在祝愿鐵檢體制改革順利完成的同時,堅信鐵檢體制改革與國家改革大局一樣,無論是今后的辦案工作機制還是廣大鐵檢干警福利待遇方面,必定會越改越好!
(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 王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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