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av网址在线|人人爽人人爽av|国产免费传媒观看|久草一区一区三区|激情亚洲人妻视频|日本三级片成人在线播放|老司机伊人99久久精品|rihanzaixianoumei|自拍偷拍综合|少妇富婆一区二区三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 檢察日報社主辦
 
首頁>>2014年>>201403>>全國女檢察官征文>>三等獎

我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后個人信息披露之思考

肖素云 廣東陸豐市檢察院

時間:2014-03-11 14:57:00  作者:肖素云  新聞來源:正義網

評論投稿 打印 轉發(fā) 復制鏈接  |  |  字號

  [摘要]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后個人信息的禁止披露已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共識,禁止披露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既是刑法對未成年人個人利益最大限度的保護,也是為接受矯正改造后的未成年人能重新順利回歸社會所創(chuàng)造的機會。雖我國立法上不乏有關禁止披露涉罪未成年人信息的要求,但從司法實踐上看,其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卻是差強人意的。本文通過國內外涉及禁止披露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法律進行比較考察,提出完善我國涉罪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禁止披露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關鍵詞]  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披露、完善 

  2011年9月15日,年僅15歲的我國知名歌唱家、將軍之子李某,因尋釁滋事被收容教養(yǎng)一年。之后,又于2013年2月,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該案經某媒體編輯通過網絡方式將其推到公眾視野,引起全國公眾、國內外媒體的持續(xù)關注和輿論討論,并引起公眾對李某未成年人身份的強烈質疑。隨之,有關李某的姓名、照片、簡歷等個人信息一一被詳細披露,其中不乏我國某些權威媒體的追蹤報道、公安機關對李某身份的證實及司法機關對李某未成年人身份向公眾的一再確認。作為公眾人物之子的李某,雖其成長環(huán)境可能優(yōu)越或異于普通人,但若其觸犯刑法,在法律面前應“一律平等”(即“一般平等”)地承擔刑事責任,但作為未成年人其亦應“特殊平等”地獲得個人信息不被披露的司法保障,社會公眾不應僅因其是公眾人物之子就剝削其所享有的“特殊平等”而科于“一般平等”。 

  一、域外法律有關涉罪未成年個人信息保護之比較 

  涉罪未成年個人信息作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要內容,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將其列入禁止披露的范疇,并對其禁止披露的范圍、內容等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聯合國及其他相關國際性刑事法律文件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 

  (一) 臺灣法律對涉罪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披露之規(guī)定 

  我國臺灣的刑法學主要是以德日“大陸法系”為基本邏輯結構,在刑事案件中,其刑法精神、處斷原則及內容規(guī)范等較多地借鑒或移植了德日刑法,而有關涉罪未成年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亦如此。臺灣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于1954年起草了《少年事件處理法》,并于中華民國六十年(即1971年)施行。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該法將未成年人分為少年觸刑者和少年虞犯。雖第2條將適用主體的“少年”稱之為12歲以上十八未滿的人[①],但凡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犯(包括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的觸法兒童),一律由少年法院審理。除非少年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如殺人、重傷害),少年已滿二十歲否則少年法院都可能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②]其中,與涉罪未成年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是《少年保護事件》第 83 條(即少年事件的保密條款)“任何人不得于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guī)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該法條禁止披露的主體是針對知悉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的“任何人”,包括個人和單位;禁止披露的手段是“任何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禁止披露的內容是“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禁止披露的程度是達到“知悉或足于知悉”的可能標準,不管披露者所披露的信息是如何的模糊或者隱晦,只要達到“足以知悉”的可能,就意味著屬于《少年保護事件》禁止披露的范圍,這種“可能標準”也是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披露信息的責任后果是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筆者認為,臺灣法律本著保護管束和感化教育處分的態(tài)度對待未成年人,在保護涉罪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方面的規(guī)定,尤其是禁止披露的主體、手段囊括的范圍較為全面、清晰,但對信息披露的后果規(guī)定較為模糊,至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能否達到臺灣《刑法》中第28章規(guī)定的妨害秘密罪的定刑標準,則值得商榷。 

  (二) 日本法律對涉罪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披露之規(guī)定 

  1948年, 日本頒布了《少年法》。日本《少年法》以當時的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為藍本,理念上吸收了美國少年法的國家親權思想[③],對罪錯少年采取保護主義原則[④]。《少年法》將適用本法的非法少年區(qū)分為犯罪少年、犯法少年和虞犯少年[⑤]。該法第61條規(guī)定:“報紙及其他印刷品不得刊登被提起公訴者的姓名、年齡、職業(yè)、住所、相貌等資料,也不得刊登可能推斷出該人是被交付家庭裁判所審判的少年的消息或照片!彪m從文義理解該法條“報紙及其他印刷品不得刊登”的限制范圍過窄,但日本在多年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少年的個人信息禁止披露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外,對該規(guī)定的遵守,各媒體及公眾已達成較為統(tǒng)一的共識。在辦理涉罪未成年人刑案時是不具名的,僅用代號指稱,如1988年的“名古屋情侶殺人事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為清楚辨別用少年A、少年B、少年C、少女D子、少女E子區(qū)分;“女高中生水泥藏尸案”的涉案未成年人則用少年A、B、C、D、E、F、G區(qū)分。而我國對待未成年人案件一般冠于姓氏指稱,如李某某、王某某等,相比而言,日本用代號指稱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秘密保護。 

  (三)德國法律對涉罪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披露之規(guī)定 

  德國刑法分為少年刑法和普通刑法,少年刑法是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少年法院法》(以下簡稱《少年法院法》),《少年法院法》以教育原則為其立法宗旨,希望通過教育而非刑罰(特別是自由刑)來對少年犯進行教育與矯正,為此,規(guī)定了若干種教育處分措施作為刑罰的替代措施[⑥]。根據第1條規(guī)定,該法適用于行為時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少年或已滿18歲不滿21歲未成年青年。根據第43、70條的規(guī)定,有關涉罪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開始后,為準確判斷案件需啟動預審調查程序,調查其生活和家庭狀況、成長過程、現在的行為及其他有關事項,并需告知(僅限于)監(jiān)護人、法定代理人、學校及教師、職業(yè)培訓中的師傅及少年法院幫助機構,以其他應告知之人應保護的法益大于不予轉告者為限,如將上述調查情況告知上述人員將會對少年造成不利后果,可不予告知。另外,《德國少年保護法》為防止載體媒體和電子媒體不適當披露危害少年的信息,專門規(guī)定了危害少年媒體目錄,并將目錄區(qū)分為ABCD四個級別,危害少年媒體目錄收入、過濾、刪除工作由聯邦危害少年媒體檢查署負責。 

  (四)聯合國對涉罪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披露之規(guī)定 

  1985年聯合國通過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在總則中明確指出:應充分注意采取積極措施,這些措施涉及充分調動所有可能的資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員及其它社區(qū)團體以及學校和其它社區(qū)機構,以便促進少年的幸福,減少根據法律進行干預的必要,并在他們觸犯法律時對他們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處理。第8條規(guī)定:應在各個階段尊重未成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以避免不適當的宣傳或加以點名而對其造成傷害;原則上不應公布可能會導致使人認出某一少年犯的資料。1989年11月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確定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并在第40條規(guī)定兒童[⑦]其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14條也規(guī)定,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人的需要。上述規(guī)定表明了聯合國對涉罪未成年人個人隱私權的認可與保護,這也是涉罪未成年人進入司法程序應該最先獲得的司法權益保障。 

  二、我國對涉罪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披露之規(guī)定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60、69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違反規(guī)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可予以行政處罰、承擔民事責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相比,內容較為全面和細化,并明確了違反規(guī)定的責任后果。若單從上述法條的內容看,法條制定得較為科學合理,但實踐上,取得的司法效果卻比不上臺灣、日本和德國,這主要是因為臺灣、日本和德國多年來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專門制定了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與之配套,而這恰是我國目前所欠缺的。另外,對于披露涉罪未成年人信息的責任后果雖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但并沒有相應的罪名與之相對應,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至于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的程序又應該如何啟動,誰又有權啟動程序?事實上,至今為止,我國并未出現過因披露涉罪未成年人信息而需承擔責任例子,這就意味著個人或媒體披露涉罪未成年人信息的責任后果是“零風險”的。相比而言,澳大利亞違法成本則高得多,如2008年,澳大利亞悉尼一家電臺主持人阿蘭·瓊斯因在其節(jié)目中透露了一起殺人案件中某個少年犯的名字,結果被法庭判決有罪。該電臺也被判處罰金。[⑧] 

[責任編輯:zywliufan]
電子報
北京正義網絡傳媒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未經授權 嚴禁轉載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