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在司法領域試點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工作正在部分地區(qū)緊鑼密鼓地進行,同時也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應當說,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司法領域存在已久,并非新鮮事物。這次試點改革之所以引發(fā)關注,首先表明其蘊涵了我國廣大民眾對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同時其也是人民群眾用以衡量司法領域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深化的成效的一個重要方面。這次人民陪審員制度試點改革,由高層設計并經(jīng)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通過、部署,并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具體授權,對我國陪審制度改革的方向將產(chǎn)生重要的影響,也因此被廣大人民群眾寄予厚望。
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要讓司法公正走入民心。而實行司法民主、推進司法民主,正是讓廣大民眾了解司法運行過程的重要途徑之一,同時也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之一。這次人民陪審員制度試點改革,值得圈圈點點的地方很多,許多內(nèi)容和具體措施都很亮眼,如選任程序、陪審范圍、陪審職權、退職機制、履職保障等等,其中任職條件、懲戒機制和宣誓制度都特別值得一提。
司法權力的行使,關系到每個具體案件當事人的具體訴求能否滿足或者實現(xiàn),關系到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法律救濟,關系到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能否得到合法有效的保護……一句話,關系到每個具體案件當事人的民生、民權。也因此,對司法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具有極高的要求。正如西方一位哲人所言:如果社會追求完人的話,那么法官就應該是完人。此處的援引是想表明,行使國家司法權對案件進行裁判的群體,應當具備較高的職業(yè)素養(yǎng),特別是道德素養(yǎng)。我國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yè)道德有著專門的特別規(guī)定,也可充分說明這一點。人民陪審員,顧名思義,是受人民委托行使陪審職能。根據(jù)《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人民陪審員任職期間享有在審判過程中不受干預,參與庭審,參與合議,獨立發(fā)表意見的權利,享有經(jīng)費、安全等履職保障,并且明確“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而這些權利的行使,是對司法權的切實介入,從某種意義上講,其已經(jīng)構成我國司法權行使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這次試點改革,對人民陪審員規(guī)定了嚴格的選任條件,并且明確限制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服務從業(yè)人員擔任陪審員,特別是明確禁止“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等四類人擔任人民陪審員。人們也許對于明確禁止前述“四類人”擔任人民陪審員比較好理解,而對于明確規(guī)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心存疑問。筆者理解,前述這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服務從業(yè)人員,包括各級政府法制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于國家的立法以及各項規(guī)定比較熟悉,從某種意義上講,都是“法律專家,”比較“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普通民眾則不同,雖然其中也許不乏懂法之人,但從所處法律地位來看,可能會影響看待問題、判斷案件事實的視角。人民陪審員作為司法民主的重要推手,對于確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權威,其人員構成的廣泛性、社會性、普通性、代表性更應凸顯,因為它是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等民主政治權利在司法領域的具體實踐。當然,還有其他的重要意義蘊涵其間,但這一點最為基礎,也最為重要。
紀律的約束對于確保依法嚴格履職是必要的。權力都有濫用的天然屬性。正如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由于權力的這種特點,即使權力掌握在廉潔的人手中,也仍然存在被濫用的可能。因此,必須加強對權力的監(jiān)督和制約,以有效遏制腐敗現(xiàn)象的發(fā)生!度嗣衽銓弳T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guī)定(試行)》,對人民陪審員的懲戒機制和宣誓制度做出明確規(guī)定,有利于鞭策和制約人民陪審員隊伍保持清廉,永受人民信賴,為司法公正增添正能量。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2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陪審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秉公判斷,不得徇私枉法”,是對人民陪審員應當如何履行陪審職責提出的正面要求,而第27條則是從反面即應當受到懲戒方面對人民陪審員提出的戒律要求,包括七類應受懲戒情形:(一)在人民陪審員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二)一年內(nèi)拒絕履行陪審職責達三次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的;(四)利用陪審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五)充當訴訟掮客,為當事人介紹律師和評估、鑒定等中介機構的;(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七)有其他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行為的。如果人民陪審員在履職期間出現(xiàn)這七類應受懲戒的情形之一,其所在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經(jīng)查證屬實,可以采取在轄區(qū)范圍內(nèi)公開通報、納入個人誠信系統(tǒng)不良記錄等措施進行懲戒;對于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其人民陪審員的職務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免除。完善人民陪審員的懲戒機制,不僅有利于凈化人民陪審員隊伍,而且有助于增加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嚴肅性。為了防止或者避免人民陪審員發(fā)生上述應受懲戒情形,除了各項保障機制之外,提高人民陪審員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自覺性和主觀能動意識也是非常必要的。而建立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是各項舉措中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
建立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的目的,與建立法官宣誓制度是一致的。國家公職人員公開進行任職宣誓,有助于增強宣誓公職人員的履職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guī)定(試行)》第1條即明確了這一目標。人民陪審員的誓詞內(nèi)容表明,人民陪審員履行的職能是國家職能,人民陪審員應當忠于國家、忠于人民,應當對國家負責、對人民負責。如上所述,人民陪審員履行的職能屬于國家司法職能的重要內(nèi)容,因此,人民陪審員應當忠于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陪審職責。能夠成為這一宣誓群體中的一員,作為人民陪審員,既是人民陪審員自己的榮譽,也負有人民的重托,履職期間應當受司法職業(yè)道德約束,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如果說,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則從某種意義上講,人民陪審員履行的職能,就是在履行法官的部分職能,因為其所履職務對于審案法官如何最終適用法律做出判決有著重要的影響力。如果說法官被視為社會正義的守護神、社會正義的化身,那么人民陪審員則承擔著同樣的社會功能,同樣承載著廣大民眾對司法公正的較高期望值。另從隊伍建設的角度考慮,人民陪審員隊伍亦應成為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工作隊伍。陪審是我國廣大民眾參與司法活動的重要途徑。人民陪審員面向我們祖國的國旗公開宣誓,是人民陪審員對其將忠于憲法和法律,誠信為民司法,公正廉潔司法,自覺接受監(jiān)督,作出鄭重承諾。這在增強人民陪審員自身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的同時,也有利于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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