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黨政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是一個時期以來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頑疾。2014年,被人們稱為“法治里程碑”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門就這一頑癥開出藥方,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先后印發(fā)《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規(guī)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統(tǒng)稱“三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