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經(jīng)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2015年4月3日,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jié)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周永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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