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實名舉報”是相對于“匿名舉報”而言。
匿名舉報,是指不使用本人真實姓名、舉報人沒有真實的聯系地址與其他有效的聯系方式的舉報。
實名舉報則是指舉報人署本人真實姓名,并留有舉報人單位、住址、電話或者其他有效的聯系方式,以書面、電話、口頭或其他形式,向檢察機關提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線索的一種舉報形式。
造成匿名舉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生怕打擊報復,有的是因為對舉報內容的可靠程度沒有多大把握,也有極個別人利用舉報誣告陷害他人。
匿名舉報不利于舉報案件的查處。從舉報工作的實踐看,在匿名舉報中,確實有舉報詳實、從中查獲大案要案的。但是,多數匿名舉報內容籠統,缺乏具體事實和根據,又找不到舉報人擴大線索,調查工作無從下手,直接影響了對案件的查處。另外,由于匿名舉報找不到舉報人,也影響了對舉報人進行案件查處后的情況反饋和獎勵。
我們提倡舉報人使用真實姓名,實名舉報。這是因為:首先,舉報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維護黨和人民利益的具體表現,為對自己舉報的問題負責,應當署名舉報。其次,檢察人員在審查處理舉報線索時,如認為舉報內容不清,可約請舉報人面談,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取得舉報人的配合和支持,有利于舉報案件的及時查證。同時,便于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第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在1991年制定了《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guī)定》,我市檢察機關也制定了一整套嚴格和保密制度和保護措施,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舉報內容,消除群眾后顧之憂,鼓勵和支持群眾依法行使舉報權利?傊,從對黨和人民的事業(yè)負責,對自己舉報的問題負責,為及時有效地懲處犯罪分子,應當提倡實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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