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際,記者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的立法進程與展望這一內(nèi)容,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許安標。
主要調(diào)整國家與公民間的關系
"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jù)主要是法律調(diào)整的對象、方法和手段,同其他法律部門一樣,憲法及憲法相關法也調(diào)整某一類社會關系,這類社會關系可以概括為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許安標說,在人類發(fā)展的特定歷史階段,人們不得不組織起來形成國家。但是,國家形成后,國家既能做很多好事,也能做不少壞事。如何使國家真正實現(xiàn)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目的,同時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特別是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這就需要用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加以規(guī)范和制約國家權力。
許安標說,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是全國和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公民通過民主選舉產(chǎn)生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權力。代表行使的國家權力本源來自于公民權利,所以國家的權力是公民權利的集合形成的。國家權力形成后應該保護公民權利,對外要防止外部勢力對本國公民權利的侵害,對內(nèi)要防止公民之間或者其它社會組織對公民權利的侵害。
許安標說,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如果具體化,還可以衍生出以下幾種:如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界限;國家機關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國家機關內(nèi)部的關系;國家與社會組織、政黨之間的關系。
許安標介紹,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制定了共同綱領,起到臨時憲法的作用。1954年,又制訂了我國第一部憲法,全面確立了我國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基本原則和規(guī)范。1954年憲法頒布后,又依據(jù)憲法相繼制定頒布了與國家機關組織活動相關的法律。1975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二部憲法,是"文化大革命"的產(chǎn)物,存在嚴重的問題。粉碎"四人幫"后,很快又制定了第三部憲法,即1978年憲法。1982年,深刻總結建國以后正反兩方面的經(jīng)驗教訓,制定了現(xiàn)行憲法,并且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別進行了四次修改,使其不斷完善。
"去年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發(fā)展完善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年," 許安標介紹,去年全國人大首先修改了選舉法,在選舉上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還對代表法、國家賠償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了修改。
許安標特別強調(diào),國家賠償法是我國保障人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一部重要法律。保障人權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了不斷遞進的三個層次:第一,確認公民享有權利;第二,通過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權利得到實現(xiàn);第三,當公民權利受到侵害后提供有效的救濟措施。應該說這三個層次是不斷遞進的,國家賠償法實際上是在第三個層次對人權的一種保障。
"可以說,去年在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方面的立法進展是重大的。" 許安標說。
在總結經(jīng)驗的基礎上修改完善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主導部門,它規(guī)定的是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家及相關機關組織的活動原則。" 許安標介紹。
許安標認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的具體內(nèi)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有關國家機構產(chǎn)生、職權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有關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法律;有關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法律。
作為立法工作者,許安標認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在立法中有以下特點:一是政治性極強,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保持穩(wěn)定和與時俱進相統(tǒng)一,比如憲法,一方面1982年憲法頒布以來,經(jīng)歷了四次修改,應該說修改的頻率還是有一定的高,這是為了實現(xiàn)憲法內(nèi)容的與時俱進;但同時另一方面憲法也是比較穩(wěn)定的,這表現(xiàn)在它確立的根本制度,國體和政體沒有變,是穩(wěn)定的。三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的立法緊緊圍繞維護國家主權、國家統(tǒng)一和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決策來進行。四是積極穩(wěn)妥、循序漸進。改革開放以來,1979年我國對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進行修訂,之后到去年為止對選舉法又進行了五次修改,大體平均每五年修改一次。選舉法是規(guī)定選舉制度的,選舉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最直接、最重要、最具體的組成部分,為什么修改的次數(shù)還比較多?就是要積極穩(wěn)妥,成熟一條及時修改一條,不斷地在總結經(jīng)驗的基礎上修改完善。
要推進國家機關組織的法制化
"實踐無止境、認識無止境、立法工作也沒有止境,"許安標強調(diào),憲法及憲法相關法也有一個不斷發(fā)展、完善的過程,就像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講的,是螺旋式的不斷的遞進上升。
許安標介紹,今后憲法及憲法相關法部門的立法項目,一是對已有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包括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guī)劃的項目。二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實踐的發(fā)展,還會有一些新的立法項目被提出來,如行政編制法,F(xiàn)在我們對公務員的管理、國家機構組織運作等有了法律,但行政編制怎么進行核定?由誰來核定?應該說這在行政管理中是一個比較迫切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頻率是比較高的,如何將其在實踐中取得的經(jīng)驗法制化是需要考慮的。憲法相關法的完善,就是要使國家機關的組織不斷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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