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事件】
據(jù)3月13日《齊魯晚報》報道,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法學部工作室主任劉白駒在全國政協(xié)小組討論“兩高”報告時建議,加強對“刑事和解制度”運作過程的監(jiān)督。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禁止在嚴重刑事案件的判決書中使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之辭。對于其他刑事案件判決書也應慎用“諒解”之辭,或用“寬宥”替代。
【委員觀點】
法律用詞需明確是非觀念
全國政協(xié)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級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王秀紅表示,法律用詞不是中性的,必須有明確的是非觀念,包括文字和口頭語言都很嚴謹。對于劉白駒提出的問題,王秀紅認為相關部門應該好好研究,防止造成誤導和對法律的褻瀆。王秀紅說:“個人認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原則上是不應該用‘諒解’這樣的詞匯的!
【背景資料】
◆2006年10月,中國法院網(wǎng)報道“打工仔奸殺女中學生被判死緩”時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劉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其親屬“積極”向被害人賠償了經(jīng)濟損失,獲得被害人父母的“真誠諒解”,故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2009年9月,中國新聞網(wǎng)報道“浙江南潯兩協(xié)警強奸醉酒女子獲刑三年”案時稱,法院根據(jù)犯罪事實,考慮到兩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無商謀,且事后主動自首(實際上無自首情節(jié)),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給予酌情從輕處罰,分別判處兩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
【輿情綜述】
3月13日,在“兩高”報告討論會上,政協(xié)委員劉白駒“慎用‘諒解’”的觀點,被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如《京華時報》刊文《委員建議嚴重刑案判決書禁用被告取得諒解之辭》,《南方都市報》刊文《政協(xié)委員劉白駒:“諒解不適用于嚴重刑事案”》,《山東商報》刊文《委員談“刑事和解制度”:無異于花錢買刑》,《齊魯晚報》刊文《劉白駒:刑事判決書慎用“諒解”》等。其中《京華時報》的報道當日共被轉(zhuǎn)載39次,其他媒體的報道被轉(zhuǎn)載較少。
新浪微博以“你是否支持嚴重刑案判決禁用被告獲諒解之辭?”為主題所做的網(wǎng)絡調(diào)查顯示,有73.2%的網(wǎng)友表示支持,16.1%表示反對,10.7%的網(wǎng)友表示說不清。
支持:防止鉆法律空子
新浪微博網(wǎng)友“黑色的小鴉”:支持,不然太容易被鉆空子了!
新浪微博網(wǎng)友“eccentric_s”:贊同,讓受害一方說這樣的言辭太殘忍了,這就是二次傷害。
新浪網(wǎng)友“無良的世界”:惡性刑事案件應當是公訴部門主動介入,它不屬于民事自訴案件。刑事案件即使民不告,官也應該“理”。因此,被害人家屬的態(tài)度決定不了對犯罪人的量刑,也因此,把被害人家屬的態(tài)度寫入判決書,本就是一個錯誤,以被害人家屬的態(tài)度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依據(jù),更是不嚴肅。
新浪網(wǎng)友“愛笑的神靈”:大力支持劉委員的建議!“取得諒解”既是犯罪分子用金錢收買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良知、踐踏法治和社會公德的糖衣炮彈,又是個別司法人員進行錢權交易、枉法裁判堂而皇之的借口!
質(zhì)疑:依法判決才是重點
新浪手機用戶:不用諒解,可以用原諒、理解、情緒穩(wěn)定等等,沒有提到要害嘛,依法判決才是重點!
新浪微博網(wǎng)友“冷血的郭珂”:“寬宥”也不該用吧。寬宥了就可以輕判嗎?
新浪網(wǎng)友“jchjch”:法治社會應嚴格執(zhí)法,是什么罪就該判什么刑。拿錢買刑、出錢減罪是對法治社會的嘲弄,是對法律的褻瀆。
新浪手機用戶:換湯不換藥,如果要維護法律的尊嚴就應該依照法律進行判決!
新浪網(wǎng)友“浪遏飛舟”:刑事判決是一項完全的法律行為,無論是什么案件,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判決,在現(xiàn)今的刑法中沒有“諒解”一說,因此,提出“嚴重刑案判決書禁用被告取得諒解之辭”是個偽命題。為了杜絕“諒解”之說的出現(xiàn),應該要求法院嚴格依照“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判決,禁止使用一切帶有感情色彩的判詞。
(作者:李永剛 來源:正義網(wǎng)絡傳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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