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8月24日消息(記者張華杰)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天(24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開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一般說來,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制度是貫穿訴訟活動始終的重要制度。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證據制度主要作了四方面的修改:
第一個方面是完善了證據的種類和證明標準。草案規(guī)定電子數(shù)據可以作為證據,也就說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網頁等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草案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集的物證、書證等證據,經過司法機關的核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判案時,要求“證據確實、充分”。在實踐中不好把握這一條,草案認定了“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要有證據證明;二是定案的證據都要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個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第三個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這樣影響了審判公正。草案規(guī)定法院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拒不作證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拘留。證人作證的費用、誤工損失,由財政保障。值得注意的是,這并不意味著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免除了作證的義務,因為法律規(guī)定,凡是知情者都有作證義務,他們不會被法院強制出庭作證,但是可以自愿作證或者以書面證言等方式作證。
第四個方面是完善了證人保護制度。規(guī)定證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予以保護的申請。
現(xiàn)實中,產生刑訊逼供的一個直接原因就是,刑訊逼供得到的證據可能會被法院采納。草案明確規(guī)定:公檢法人員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根據草案的規(guī)定,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證人證言等不能作為證據;違反法律收集的物證、書證,如果是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不能作為證據。另外公檢法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在實踐中,很多刑訊逼供出現(xiàn)在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之前,草案因此就規(guī)定,拘留、逮捕后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最晚不得超過24小時,在看守所的訊問要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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