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陳菲 趙超)涉外民事關系中所適用的外國法律應由誰來負責查明?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對此予以了進一步明確。
草案此前規(guī)定,外國法律的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由當事人提供;沒有選擇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也可以依職權查明。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外國法律由誰查明,本條規(guī)定不夠清楚,查明外國法律應當是人民法院的職責,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律是查明的重要條件,草案應當規(guī)定得更明確一些。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jīng)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專家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外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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