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反腐案件中經常出現官員的親屬、情婦(夫)共同受賄的情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一次和第二次審議稿將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關系密切人”列入受賄主體范圍。有常委委員建議修正案對“關系密切人”的含義作出明確界定。在今天下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審議結果報告對此作出回應:實踐中情況比較復雜,可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解決。
據了解,2007年7月“兩高”出臺《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該意見,受賄罪主體仍是國家工作人員,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僅在事先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而成立共同犯罪時才成為受賄罪的(共犯)主體。顯然,以上規(guī)定存在不足之處,如果特定關系人主動借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影響,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收受請托人財物,便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中增加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也可以成為受賄犯罪的主體。
自2008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交審議以來,即有常委委員提出,“關系密切人”作為斡旋受賄罪的主體,它必須是具體而明確的對象,立法機關應給予明確解釋。目前仍有常委委員堅持這一觀點,認為可以參照“特定關系人”定義予以限制解釋,特指近親屬、情婦、情夫等其他有共同關系的人。
另外,修正案草案三審稿還擬將“情節(jié)較輕”綁架行為的法定刑起刑點修改為五年,同時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增加單位犯罪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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